贵州省政协原主席王富玉一审认受贿罪 拣期宣判
2021-11-30 17:27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日(11月30日)一审开庭审理了贵州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王富玉当庭认罪,案件拣期宣判。
起诉书指王富玉在1995年至2021年,利用担任中共海南省琼山市委书记、市长,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三亚市委书记,中共海南省委副书记、海口市委书记,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副主席、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规画审批、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4.34亿馀元人民币(下同,约5.31亿港元)。2019年至2020年,王富玉离职后还利用影响力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1,735万馀元(约2,124万港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王富玉的刑事责任。
王富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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