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经理游荡判囚提上诉 指原审混淆基本和延伸形式「夥同犯罪」原则

2021-11-24 16:25

前年12月「星泰真味」餐厅被数十名示威者闯入捣乱。资料图片
前年12月「星泰真味」餐厅被数十名示威者闯入捣乱。资料图片

网民前年12月26日响应参与大埔超级城的「和你shop」行动,其中「星泰真味」餐厅被数十名示威者闯入捣乱,倒翻桌上餐具、调味料等,同场市场推广助理经理早前被裁定游荡罪成,判囚9个月。被告不服上诉,今日在高等法院指原审裁判官裁决时混淆了基本和延伸形式的「夥同犯罪」原则,未有片段拍得被告在餐厅内目击示威者倒翻调味料,难以证明众人间具共同目的,亦没有罪行比游荡罪更轻,故均不符合基本和延伸形式的「夥同犯罪」原则。法官黄崇厚暂订押后聆讯至明年2月18日,供双方作补充陈词。

原审裁判官陈炳宙早前裁决指36岁被告杨浩然虽然没有作实际捣乱行为,惟其存在足以鼓励他人犯罪,使餐厅东主及员工担心其安危,故裁定1项游荡罪成。庭上播出多条片段,其中一条片显示有数名示威者进入餐厅捣乱,倒翻桌上调味料,惟未能拍到被告;另一条片段则显示被告于案发时从另一道门进入餐厅逗留约2分钟。

上诉方争议陈官裁决时引用了「夥同犯罪」原则,然而审讯期间从未提及,控辩双方没有机会就此陈词,律政司一方回应指控方案情本已明显具备「夥同犯罪」元素。上诉方又指陈官裁决时混淆了基本(BJE)和延伸(EJE)形式的「夥同犯罪」原则,先后指出被告与示威者具共同目的到场捣乱,应用基本形式的「夥同犯罪」原则;又进一步称示威者倒翻调味料属「可预见行为」,应用延伸形式的「夥同犯罪」原则,两者相互矛盾。

上诉方反驳证据上影片未能拍摄到被告在餐厅内看见倒翻调味料,被告并不知情,如推论倒翻调味料为「可预见行为」会与事实自相矛盾;从BJE进路而言,即使「可预见」捣乱,即被告并不知情,何来「夥同犯罪」原则中的共同目的?故不符合BJE;另一方面如倒翻调味料属EJE中「较严重罪行的可预见行为」,终裁定游荡罪成,然而又有何罪比游荡更轻?故亦不合乎EJE。律政司一方则认为可应用BJE定罪,指被告案发时曾进入餐厅短暂逗留,案发前在场群众有一同高叫口号,故可推论与示威者共同目的在捣乱,倒翻调味料亦符合此共同目的。

上诉方又引述陈官裁决时提到被告行为令餐厅东主忧虑其生意受损,担心自身利益,质疑利益解读如此宽阔,则如食客用膳完毕仍不离席,同样能令餐厅生意受损,可因此游荡入罪,情况非常荒谬,故上诉方认为利益不应包含商业利益在内。律政司反驳即使不包含商业利益,东主供称担心食客安危,故可推论其亦担心自身安危,符合控罪元素。上诉方另争议罪行元素中「导致他人合理地担心自身安全和利益」属意图抑或后果,然而为公平起见,黄官暂订押后聆讯作补充陈词。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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