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站外携波子及发射器判囚 女子上诉被驳回即时服刑

2021-11-09 17:04

被告刘晓敏(绿白色衫)早前在伞阵下离开法院。 资料图片
被告刘晓敏(绿白色衫)早前在伞阵下离开法院。 资料图片

前年7月28日上环爆发激烈警民冲突,警方翌日凌晨在元朗西铁站截查多人,年轻女子被搜出30粒波子及怀疑发射器。她早前被裁定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罪名成立,判囚6周,惟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诉,今日于高等法院原讼庭被驳回,须即时服刑。法官张慧玲颁下的书面判决书指,上诉人当日身穿黑衣黑裤到场,作供时亦承认因得悉白衣人的消息及传闻,故带同头盔、护目镜等大量装备,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论是她有意以此伤害他人。

24岁上诉人刘晓敏报称无业,她被指于2019年7月29日,在港铁元朗站H出口楼梯间的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携有攻击性武器,即一个自制发射器及30粒波子。答辩人为律政司。上诉方陈词时质疑控方证人、政府化验师陶志行及女警员14039证供的可呈堂性,指二人从无耳闻目睹上诉人使用波子及发射器的方法,实验测试亦无助于法庭裁断她管有物品的意图。上诉方另指,上诉人于招认时虽然提到物品用以「射波子」,但句子欠缺主语;加上当时地上有一堆相关物品,她从无提及发射器的用法,故裁判官叶启亮错误地理解招认内容。上诉方亦指称,女警卢卓凝作供时偷看记事册,违反诚信;及叶官误判辩方案情的可能性。

法官张慧玲裁决时完全同意答辩方所指,上述2人并非专家证人,他们只是就物品的测试给予事实证供,而测试显示它们可用作武器,故有关证供与本案有关连。张官续指,卢当日首次作供,在紧张的情况下犯错而偷看记事本,不代表她的证供有不妥之处,她盘问上诉人时只是「有碗话碗、有碟话碟」。张官亦指出,以当时所有环境情况,除了发射器外,并无其他物品可用作射波子。

法庭记者:汤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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