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会同行会命令将支联会剔出公司登记册 指纲领拟颠覆国家政权
2021-10-26 16:56
特首会同行会今日宣布,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360C(1)条,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将支联会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
特首会同行会是在考虑警务处处长的初步建议和所夹附的相关资料、保安局局长的意见,以及支联会和支联会其中一名董事提交的申述后,作出有关命令。
其中,特首会同行会注意到相关证据显示支联会一直坚持和宣扬其五大纲领,包括「结束一党专政」。「结束一党专政」的客观涵义,特别是按所有相关资料来理解,就是结束中共的领导;而支联会亦一直积极持续通过活动推动其五大纲领。
根据《中国宪法》,中共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的根本制度。中共领导中国中央政权机关和所有国家机关。《港区国安法》第22条禁止颠覆国家政权,其中涵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翻或破坏《宪法》所确立的中国的根本制度,以及推翻中国的中央政权机关,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特首会同行会认同警务处处长和保安局局长的看法,同意支联会的运作谋求结束中共的领导,这相当于谋求推翻属《宪法》所确立的中国根本制度,旨在颠覆中国的国家政权。这无可避免会威胁或削弱中国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持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的能力。
综观所有因素,特首会同行会信纳,假若支联会是《社团条例》(第151章)所适用的社团,则支联会可被保安局局长根据该条例第8条禁止运作或继续运作,而禁止支联会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所需要的。
政府发言人强调维护国家安全至为重要。禁止支联会运作,是对于自由结社和自由发表言论或表达的权利施加的必要和相称限制。政府有实际需要从速依法采取措施,以尽量减低支联会可能带来的危害国家安全风险,从而按《港区国安法》的要求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的发生。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60C(1)条订明,特首会同行会如信纳一间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或任何《旧有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假若是《社团条例》所适用的社团,其注册或注册豁免本可根据《社团条例》第5D条取消者,或是保安局局长本可根据《社团条例》第8条禁止其运作或继续运作者,则特首会同行会可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将该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
根据《社团条例》第8(1)(a)条,如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社团事务主任可建议保安局局长作出命令,禁止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运作或继续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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