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青年涉荃湾袭警等被控 官以证物存点疑剔除3汽油弹樽呈堂
2021-10-25 15:16
前年10月有网民发起「18区开花」行动,2名青年涉在荃湾袭击警员及藏有锤子、行山杖等物品,被控袭警及在公共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等5罪,今于沙田裁判法院裁决。裁判官彭亮廷今早开庭先解释早前从证物中剔除疑是从两名被告背囊中搜到的3个汽油弹樽的裁决理由,指证物连锁性有疑点,故不接纳呈堂。
彭官首先解释剔除3个汽油弹樽呈堂的理据,指法庭只能依赖警员的证供可信性,惟控方没有严谨举证证物连锁性,并提出5项质疑,认为警方处理证物手法有问题。包括负责警员没有在两名被告前用贵重财物袋封存证物,警员没有与被告确认证物及要被告签名确认证物内容,警员没有在记事册或证人陈述书实时纪录,反而在案发后15个月才纪录,警员在没有同袍或上司见证下随意打开证物,过程中或已掉乱液体,以及警员在无人见证下自行再度包装证物。彭官指使用贵重财物袋的用意是确保证物没有受不当或不法干预,封存过程亦须被告签署确认。
彭官认为警方没有就处理危险品或易爆品证物订立指引,并对警员在取得汽油弹后将液体倒至另一容器的手法存疑。
彭官又认为,警方纪录问题及遗失绑在汽油弹樽上的橡筋引发更深层问题,包括证物警员曾坚称从未遗失2条橡筋,其首份口供纸及记事册亦清楚记载2条橡筋困于瓶上,惟后来第2份口供纸突然不再提及橡筋,彭官推论有人吩咐警员那样做,或是草拟一份口供纸供其照抄。另外,警员首份口供纸没有提及过将汽油弹樽带往停车场,故对警员的证供有莫大保留,不排除警员没有到停车场处理证物,或处理证物时有他人在场。最终基于证物连锁性有不能移除的疑点,而控方未能合理解释,故剔除3个汽油弹樽呈堂。案件下午续裁决。
容俊熙(20岁,大学生)被控于2019年10月13日,在荃湾华都中心一楼58号铺外的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辩解携有攻击性武器,即一把锤子、4个打火机及一把剪刀,并袭击高级警员冯伟豪及警员林咏超;冼家权(27岁,工程师)则被控于同日同地,携有丫叉、一些金属珠、一支行山杖、一个火机及一把剪刀,并袭击高级警员冯伟豪。
法庭记者:陈晓欣
建立时间15:03
更新时间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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