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冲突| 5人暴动等罪成判囚4年9月至4年11月 官指现埸犹如控方所指是「战场」
2021-10-19 13:09
前年11月11日「黎明行动」,有示威者于中大二号桥向吐露港公路投掷杂物及向警方投掷汽油弹,警方向校园投射催泪弹后入内当场拘捕5名中大生,控以暴动、违《禁蒙面法》等罪。5人早前否认控罪,经审讯后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张洁宜今于西九龙法院判5人监禁4年9个月至4年11个月。
张官判刑时指,虽然没有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于首3次冲击警方防线时已在场,惟事件当时被广泛媒体报道,他们没有可能不知道。尽管如此,众被告依然穿深色衣服、戴口罩到场,反映他们有意图参与或者鼓励他人参与暴动。虽然5名被告只涉及第4次冲击,但本案暴动因不断有人加入而得以维持近一个多小时,故法庭量刑时不应只专注第4次冲击。
张官又指,案中参与暴动人数不多,约数十人。惟警方多次作出警告,人群仍无散去,甚至扬言要对警方使用武力。示威者举起雨伞、戴上口罩、身穿黑衣等,意图逃避法律责任,且携带各种装备,显示他们有备而来。至于暴动历时一个多小时,示威者共投掷23枚汽油弹,虽然本案涉及的第四次冲击只维持了2分钟,惟该次冲击中,示威者强烈攻击,并掟了5枚汽油弹,导致浓烟四处,火光熊熊,现场犹如控方所指称的「战场」。再者,汽油弹对现场环境必然造成损毁,事件虽然没有造成人命伤亡,但法庭不能忽视汽油弹对现场人士的安危构成风险。另外,没有证据显示众被告有担任带领角色,或有实际参与暴力行为,不过张官援引上诉庭案例,认为暴动不能只考虑个人行为,而是整个群体做的事。
综合以上多项因素,张官认为即时监禁乃唯一判刑选项。考虑到本案暴动规模、人数、暴力程度、对公物及警员造成的伤害等,遂以5年监禁为量刑起点,表示虽然刑罚会对各被告的学业及前途有影响,但他们必须为其行为负担责任。辩方指众被告同意了大部分承认事实,节省法庭时间,但张官不接纳其为减刑因素,解释该些承认事实均为媒体拍摄所得的片段,看不到任何理由辩方会不承认。法庭明白众被告等候案件审讯达两年,会造成一定压力,但这并非控方不合理的延误。相反,次被告符凯晴于另一宗非法集结案获保释期间干犯本案,实属加刑因素,故将其刑期上调2个月。五名被告均年轻、没有案底,获额外扣减3个月刑期。
至于各人另被控的在非法集结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张官判监禁3个月。次被告、第5被告许贻颛涉管有攻击性武器或其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则囚6个月。由于本案所有控罪均源于同一事件,张官批准所有刑期同期执行,除了次被告需服刑4年11个月外,另外4人的刑期均为4年9个月。
辩方求情指,本案5名被告均没有案底、背景良好,案件亦对他们造成了不少影响,其中患地中海贫血症的首被告刘晋旭因本案情绪受困,甚至曾有轻生的念头,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疗。而第4被告陈历释原本成绩优异,惟事发后成绩大跌,因情绪不稳需要休学,更获诊断患上重性抑郁障碍。对于本案令家人伤心,他深感愧疚,但不后悔表达政治理念。
次被告符凯晴今放弃法律代表,改由自行陈词,并读出自撰的求情信,表示无意博取法庭的怜悯,在还押期间并不感到后悔,因她无法认同法例本身,也不认为裁决正当。符批评,法律对于「暴动」的定义本身含糊不清,自前年起暴动检控数字上升,权威因而重新定义暴动。她又表明已不再相信本港司法制度,相信更高级法院也不会聆听异见者的声音,故无意就裁决上诉,坦言如果法庭听毕其陈述认为需要重判,悉随尊便。
整体而言,辩方希望法庭考虑到本案并非有预谋的暴动、事件中无人受伤、无证据显示各被告曾破坏公物或亲身使用暴力、5名被告角色仅限于鼓励作用等因素,及以案件整体性,批准各项控罪刑期同期执行。
5名被告案发时均为中大学生,他们依次为刘晋旭(23岁)、符凯晴(23岁)、高梓斌(23岁)、陈历释(20岁)及许贻颛(22岁 )。5人同被裁定前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学赛马会研究生宿舍一座二号桥及环回东路一带,与其他不知名人士参与暴动,期间使用蒙面物品包括防毒面罩等。符与许另被裁定于同日同地管有攻击性武器或其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螺丝批、一个金属锤子头及一把士巴拿,意图将其用作非法用途。
法庭记者:凌子淇
建立时间11:06
更新时间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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