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主任向平机会追薪130万胜诉 平机会今上诉得直
2021-10-18 17:14
平机会前总平等机会主任林小慧投诉时任主席陈章明后,于2018年突然被无故解雇,她早前入禀劳资审裁处追讨损失,劳审处去年裁定林小慧胜诉,认为平机会解雇林小慧的原因并不真实,亦在解雇前没有预先通知,下令平机会须向林小慧赔偿约130万港元,平机会其后上诉。高等法院法官陈健强今颁布书面判词,指平机会早已按《雇佣条例》向林小慧支付代通知金以即时解雇,平机会因此毋须提供任何解雇理由,故解雇理由是否真实或合理亦变得无关痛痒,终判平机会上诉得直,双方亦同意案件毋须发还到另一审裁处重审,下令上诉讼费需由林小慧支付。
陈官在判词中提及,前平机会委员会规划及行政科总监陈奕民在2018年5月通知林小慧已被即时解雇,其解雇信由时任平机会主席陈章明所签署,信中写道:「你近日的工作态度及行为与其高级职位的要求不相符,故很遗憾我们需终止你的雇佣合约」。 审裁官覃有方认为平机会解雇林小慧的原因并不真实,在解雇前亦未有作任何警告,去年裁定平机会须向林赔偿约130万港元的相关损失,包括合约馀下任期的薪金、年假 、强供金供款等。
陈官指平机会从没有指明解雇理由是因为林小慧工作表现欠佳或作出不当行爲,而无可争辩的是平机会解雇林小慧时没有提供任何解雇理由。平机会根据《雇佣条例》第七条,没有预先通知林小慧而即时终止雇佣合约 ,但已按合约条文向林小慧支付三个月代通知金及其他福利津贴,即平机会是以代通知金终止林小慧的合约,而法例没有规定平机会需在解雇信中写明解雇理由,如平机会有权以代通知金终止合约时不提供解雇理由,解雇理由是否真实或合理则变得无关痛痒。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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