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会|涉消费券投诉逾300宗 有酒楼自设最低消费

2021-10-18 10:24

截至本月初,消委会接获超过300宗与消费券有关的投诉个案。资料图片
截至本月初,消委会接获超过300宗与消费券有关的投诉个案。资料图片

政府自8月初至今,已先后透过4间指定电子支付平台,发放两期消费券予合资格的市民。截至本月初,消费者委员会共接获超过300宗与消费券有关的投诉个案,当中投诉电子支付平台的服务占4成,其次为餐饮食肆消费及购买电器产品,主要问题包括商户自设最低消费,亦有消费者使用消费券结帐时被重复扣钱,以及退款安排做法不一的情况。

当中,有投诉人于与家人前往A餐厅午膳,并以电子消费券结帐。投诉人表示,当时看见电子支付程式已扣减款项,惟职员却指称未有列印收据,代表餐厅没有收取有关款项,又解释可能因为消费券发放首天网络较为混乱,投诉人其后按要求再次用电子支付工具付款。然而,投诉人随后查阅电子支付户口纪录,发现A餐厅当日收取两笔消费券交易。经多次追问电子支付平台及A餐厅,电子支付平台指未收到A餐厅的明确回覆,而A餐厅则推说电子支付平台没有联络。投诉人不满两者互相推搪,故向消委会投诉。经消委会调停后,投诉人最终收到重复多扣的消费券退款。

另有投诉人看到B公司宣传可合并消费券购物,于是按商户网页指示先以自己持有的电子消费券购买B公司会员积分,其后于B公司网站选购一部智能电视,付款时按指示输入现有的会员积分,扣减折扣优惠后,再透过家人持有的另一电子支付工具内的消费券支付馀额。直到出货当日,投诉人致电查询送货时间,B公司职员却指该部电视缺货,亦不知代理何时有货。投诉人于是要求退款,随后得悉该笔款项已退回家人使用的电子支付平台,但以消费券购买的会员积分,则只可以变回会员积分,不能退回现金。投诉人不满为何同样以电子消费券购物,退款做法却不一,遂向消委会投诉。

有投诉人则于8月初于C酒楼享用早茶优惠时段,结帐时向柜台职员表示欲使用电子消费券付款42元,但被职员拒绝,强调须最低消费满100元才可以使用消费券。C酒楼经理解释收银处已张贴告示,无论使用哪一种电子支付工具,最低消费金额一律为100元,投诉人无奈以现金付款,随后向消委会投诉,指不曾听闻使用消费券有设最低消费额,认为有违鼓励消费的原意。消委会致函C酒楼反映投诉人的不满,提醒酒楼改善,亦将个案转交相关电子支付平台,该平台回覆经调查后,未发现再出现相关情况。

另外,有投诉人使用电子消费券于D公司购买家庭用品,并打算同时使用电子支付平台向D公司提供的优惠券。然而,优惠券二维码设有时限10分钟,职员经多番尝试,亦无法成功读取二维码,投诉人最终未能享用有关优惠。投诉人不满优惠券二维码限时只有10分钟,认为消费者稍不留神,或会因排队等候付款而错过时限,亦不满意商户无法读取二维码的问题。消委会分别联络D公司及相关电子支付平台,D公司解释可能是当日收银系统运作出现问题,安排送赠200分会员积分予投诉人作补偿。针对商户未能识别二维码,电子支付平台则回覆有机会是手机屏幕太暗或屏幕反光所致,提醒消费者可尝试调校手机屏幕亮度,并就事件向投诉人补发一张电子现金券。

针对商户收取手续费或设定最低消费额的不良手法,消委会向4间电子支付平台反映问题和跟进。平台公司随后亦确认,商户应只收取货品或服务价格的实际费用,不应有实际货价以外的额外手续费,亦不应设定最低消费额。4间平台公司表示,如接获投诉会进行调查,若发现事件属实,有机会终止与有关商户合作。对于使用电子消费券购物后的退款处理,一般需视乎电子支付平台的运作模式,如交易双方同意退款,3间电子支付平台表示有关款项会直接退回平台的消费券户口,馀下1间平台解释,因运作模式不同,退款安排会由商户及消费者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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