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传媒股份被冻结 黎智英入禀申行使股票投票权被拒
2021-09-17 18:10
保安局今年5月根据《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附表三,发出书面通知冻结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持有的壹传媒股份,以及其3间公司的1800万元财产。黎智英早前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允许他行使壹传媒股票的投票权,以便日后处理壹传媒清盘及新董事任命的事宜。陈健强法官今颁布书面判词,指条例中以冻结财产令处理(deal with)黎智英的财产,包括其壹传媒股票的投票权,另把黎智英申请股票投票权许可的聆讯无限期搁置,而黎有需要时可申请恢复聆讯。
本案原告为黎智英,被告为保安局局长。原告方在2021年6月16日去信被告方,要求被告方厘清处理(deal with)财产的定义,但被告方在2021年7月7日(原告入禀当日)前仍没有答覆。原告方希望法庭厘清,保安局所引用的《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附表三中,有关冻结财产的条例所指的处理(deal with)财产,是否包括「不可直接或间接行使有关壹传媒有限公司股票的投票权」,一旦处理(deal with)财产包括投票权,应否向黎智英颁布行使股票投票权的许可。鉴于壹传媒近日公司事务及董事变更的进展,原告方亦要求全部股票投票权的许可申请押后处理,现只希望获许可去处理公司清盘事宜。
陈健强法官在判词中指,原告方理应首先向被告方申请行使股票投票权的许可,法庭的职能并非进行国家安全风险评估,而当双方对申请有异议时,法庭才有权就双方的证供及陈词进行裁决。陈官接纳被告方所指 ,发出冻结财产令的书面通知有助于防止该些财产用来协助违反《国安法》的行爲,亦防止对《国安法》案件程序或调查过程所致的财产损失。
陈官引用《牛津英语词典》的释义,指处理(deal with)一词可解为有效地应对、处置、掌管、解释、采取行动等,可见《实施细则》附表三的用词的定义非常广泛 ,故冻结财产的范围亦十分广阔,但并不能说服陈官因条例用词定义广泛,而把冻结的财产撇除 股票投票权。陈官虽然公司股东的投票权受《基本法》第6及第105条保障,但财产权并非绝对,保安局的冻结财产通知无可摆脱地亦限制了行使股票投票权的自由。
陈官认为原告方如获得无限制的投票权时,有可能透过不同交易耗尽公司资产,或会降低日后股票的价值,而正如被告方所指,股东可以投票批准以公司资金向颠覆国家的组织作出财政支援,又或任命境外敌对势力的间谍成为公司董事。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6:37
更新时间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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