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要求行使壹传媒股票投票权处理清盘 周五颁布书面判词

2021-09-15 16:18

黎智英要求行使壹传媒股票投票权今进行聆讯。
黎智英要求行使壹传媒股票投票权今进行聆讯。

保安局今年5月根据《港区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附表3,发出书面通知冻结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持有的壹传媒71%股份,以及其拥有的3间公司之1800万元财产。黎智英早前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允许他行使壹传媒股票的投票权,案件今开庭聆讯,保安局一方指黎智英有可能指使他人操控公司,黎一方则指不能以壹传媒股票的投票权,去指使壹传媒董事作出非法行为。

原告为黎智英,被告为保安局局长。原告方黄继明资深大律师指,《港区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附表3订明,保安局局长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些财产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可藉书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处理(deal with)该财产。黄指该条例参照《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中有关冻结恐怖分子财产的条例,但《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中清晰订明,处理(deal with)财产是指(1)收受或取得该财产;(2)隐藏或掩饰该财产;(3)处置或转换该财产;(4)把该财产运入特区或调离特区;(5)用该财产借款或将之用作抵押。但《港区国安法》的《实施细则》中并没有为处理(deal with)作解释,但如参照《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的解释,处理(deal with)财产并不包括「不可直接或间接行使有关壹传媒有限公司股票的投票权」。

黄续指黎智英虽被指控为「重光团队」(SWHK)的幕后主脑、精神领袖、最高指挥及幕后金主,但不代表黎不能行使有关壹传媒股票的投票权,而黎有权投票出售公司或倒闭公司,即使假想黎智英指使壹传媒董事作出非法行为,黎亦非以投票权可以做到。被告方孙靖乾资深大律师则指,不难想像黎智英可指使他人操控公司,又可向其他有计划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士作出财政支援。

原告方称黎智英希望行使壹传媒股票的投票权,日后处理壹传媒的清盘事宜,由于早前《苹果日报》停运、董事辞职等清况千变万化地发生,终有一日需解决《苹果日报》的事务。而黎智英只希望其投票权能用于投票公司清盘及新董事任命的事宜。

被告方则指黎智英在入禀状写明,只希望直接或间接行使他持有的壹传媒股份的投票权,没有指明要使用投票权去投票公司清盘及新董事任命的事宜,认为法庭应驳回本案申请,让原告方另行入禀申请公司清盘及新董事任命的投票权。原告方反对并指现时仅是修订原诉传票,同样只是向法庭申请行使投票权,毋须另行重新入禀。

陈健强法官听毕双方陈词后需时考虑,预料将于本周五(9月17日)颁布书面判词。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4:36
更新时间: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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