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案│拒何桂蓝申放宽报道限制 官:法庭有义务保护诉讼程序完整及廉正性
2021-09-09 12:11
47名民主派人士涉嫌去年参与「35+」初选,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一名女被告何桂蓝昨到高等法院申请放宽保释法律程序报道限制,遭《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拒绝。杜官今早颁布书面理由,指法庭有义务保护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及廉正性,若剔除报道限制或会对日后的审讯有影响,而且保释申请聆讯是公开进行,公众亦可到庭旁听,故认为申请方没有充分理由说服法庭批准申请,遂拒绝何桂蓝的申请,何桂蓝昨亦因而自行撤销其保释申请。
大律师郭憬宪昨代表何桂蓝向法庭申请放宽保释法律程序报道限制(《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第9P条〈对报导保释法律程序的限制〉),他提出司法公正及司法公开的原则,认为公衆有权知道有关《国安法》案件、被告保释申请的各方陈词内容,何桂蓝亦认为剔除报道限制不会对她有任何损害。杜官则指法庭有义务去保护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及廉正性,假若何桂蓝日后更换律师代表,改变观点角度,被公开的保释申请内容便会妨碍新律师代表日后的陈词。
杜官指申请方所呈交的书面文件提出失实主张,指明保释申请聆讯如不剔除报道限制,实际上就是进行闭门聆讯。杜官留意到书面文件由大律师邹幸彤所草拟,昨日大律师郭憬宪临时改为代表,故昨日聆讯时邀请郭憬宪望向法庭公衆席及转播设施,要求郭厘清昨日的诉讼程序是公开聆讯或是闭门聆讯,让郭撤回该失实主张。杜官强调大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毫无事实根据的断言时,应该更加谨慎小心。
杜官指申请方没有充分理由去说服她批准放宽保释法律程序报道限制,故拒绝何桂蓝的申请,郭亦按何桂蓝的指示,因杜官拒绝放宽保释法律程序报道限制,而自行撤销其保释申请。
根据香港法例第221章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第9P条〈对报道保释法律程序的限制〉,除非法庭觉得为了社会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则任何人不得就任何保释法律程序,传媒均只可报道保释聆讯中被告姓名、代表大律师及律师姓名、法官姓名、法院名称、控罪、保释决定及押后日期,不可报道各方陈词等聆讯详情,否则一经定罪,可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6个月。
记者 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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