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国籍香港永久居民 连续36个月不在港或丧失身份
2021-09-01 16:54
新冠疫情肆虐全球多时,不少身处海外港人即使接种疫苗亦未能成功回港,有议员关注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将丧失其永久性居民身分,未知入境处会否酌情处理。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的书面答覆表示,非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会否丧失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取决于两个因素,包括不再通常居港因素及期限因素,疫情并不属于非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向入境处申述其个人具体情况,但处长会考虑每宗个案的所有情况,以断定相关人士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于香港或只是暂时不在香港。
虽然入境处没有特别备存丧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个案的分项统计数字,但2019年及2020年则分别有4宗及3宗的相关上诉个案,其中有2宗裁定为上诉失败,5宗仍在处理中。
保安局强调,被入境处裁定丧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如不服有关决定,可在该处拒绝发给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宣布已发给他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无效后,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第3D条的规定,向人事登记审裁处提出上诉。
《入境条例》并没有任何条文赋权入境处处长可因特殊或不可预见的情况而酌情延长上述36个月不在香港的期限,不论这期限因素的符合与否是出于个人或非个人意愿。不过,《入境条例》第2(6)条赋权入境处处长可考虑每宗个案的所有情况,以断定相关人士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于香港或只是暂时不在香港,包括,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间及次数;他是否在香港有惯常住所;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及该人的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受新冠肺炎所影响而不在香港的非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向入境处申述其个人具体情况,入境处会考虑该个案的所有情况,才断定该人是否已符合不再通常居港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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