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查拒出示身分证阻差罪成 青年另认盗窃共囚2个月4日

2021-08-27 17:30

被告蔡俊贤。 资料图片
被告蔡俊贤。 资料图片

去年5月27日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国歌条例草案》,多区有人聚集抗议。22岁青年在旺角被警方追截时坐在地上,没有听从指示站起及出示身分证,今被裁定一项阻差办公罪成。裁判官刘淑娴认为被告不合作增加警员执行职务的困难,不能在街上完成搜查,遂裁定阻差办公罪成。刘官就被告早前承认偷窃信用卡判囚两个月,两罪共判囚2个月零4天。辩方提出保释等候上诉获准。

刘官裁定事实如警员所言被告坐在地上不理警员指示站起,又没有出示身分证,令警员须寻求同僚协助及等候警车,再把被告带上车进行搜查。若警员可在街上完成截查便不需要额外协助,故其阻差办公罪成。而被告在警诫及录影会面中承认案发时因「一时冲动而唔合作」。

刘官续指本案不涉及暴力,就阻差罪判囚7天;被告早前另承认偷窃信用卡,判囚两个月,两罪刑期部分同时执行,共判监两个月零4天。辩方提出保释等候上诉,刘官批准被告以1万元现金保释,其间每周两次到警署报到,不得离港。

刘官认为被告作供态度回避不合逻辑。被告并非目不识丁,声称当时只因疲倦而坐在地上,从未被要求出示身分证,及后被带上警车前往警署。刘官指被告似乎不关心自己为何无辜出现于警署,声称警员著他签署供词,但又不阅读相关口供。被告明知会因而入罪,但声称因疲倦而签署的说法匪夷所思。被告供称警员一次过指著会面纪录上各处要求他签署,但刘官指被告及警员在多处签名左右次序不一,若同一时间签便不会次序不同。

被告蔡俊贤(22岁)被控于去年5月27日在㕵角奶路臣街与花园街交界阻挠警员18077谢志英,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他另被控一项盗窃罪指他偷窃属于另一人的一张东亚银行信用卡,他早前已承认盗窃罪。

法庭记者:王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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