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男生涉背包藏易燃液体罪成 还押至8月27日候判
2021-08-13 18:05
前年10月13日多区出现示威活动,一名18岁男生涉在荃湾广场外,管有两支混合化学品的高度易燃液体。男生否认一项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罪,经审讯后今于西九龙法院被裁定罪成。刘淑娴裁判官指,一般人并不会携带大量易燃液体外出,加上案发时正值社运高峰期,被告背包内的喷漆及易燃液体必然有用作损坏物品的意图。案件押后至8月27日判刑,以待索取劳教中心、教导所及更生中心报告,期间被告还押监房看管。
刘官裁决时指,虽然有个别警员处理证物的做法不理想,但认为无损证物链的完整性,亦接纳各警员为诚实可靠的证人。而案发时只有一名男子跳过花槽逃跑,故裁定3名控方证人所看到的是同一人,即被告。
被告自辩时称自己当时于荃湾广场遗失银包,本有打算向询问处查询,但没有采取行动,其后因听见有人大叫「防暴!走呀!」而跟著逃跑。刘官质疑被告案发时乃中六生,并非目不识丁,若遗失有重要文件的银包,为何没有向询问处查询或留低个人资料,直指其说法自相矛盾,拒绝接纳其供词。
被告何骏贤被控于前年10月13日在荃湾广场外,管有1胶樽内含高度易燃有机溶剂144毫升六氢化苯及六氢化甲苯和108毫升异丙醇及0.02克不知名类二氧化矽固体、1玻璃樽内含高度易燃有机溶剂130毫升六氢化苯及六氢化甲苯和7毫升异丙醇及0.61克淀粉固体,以及1樽喷漆,意图在无合法辩解下使用上述物品摧毁他人财产。
法庭记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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