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藏索带罪成案|地产经纪判囚5个月2周提上诉 官择日宣判

2021-08-06 12:48

被告陈俊杰。资料图片
被告陈俊杰。资料图片

首宗管有索带经审讯后被定罪的案件,34岁地产经纪陈俊杰去年被裁定管有工具适合作非法用途罪成,遭判囚5个月2星期。他今到高等法院就定罪及刑罚提出上诉,争拗涉案48条索带是否属于《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17条所指的工具,律政司冀法庭考虑立法原意及当时反修例活动的背景。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法官彭伟昌、法官彭宝琴听毕双方陈词后,需时考虑将择日宣判。

上诉人陈俊杰在2019年11月2日维园集会当天,被搜出48条6寸索带。代表上诉人的关文渭大律师指,《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17条列明:「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铐或其他为束缚人身而制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铐、指铐、攻击性武器、撬棍、撬锁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图将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当中写明「管有为束缚人身而『制造』的工具或物件」,但控罪却是「管有工具『适合』作非法用途」,故不应一概而论。

而原审裁判官郑纪航裁定涉案索带可绑起铁栏,造成大型组合物,用于武装冲突、殴斗伤人或阻碍交通。但关认为索带最多索起铁栏以作堵路,郑官裁定索带用于「武装冲突」则超越一般香港人的认知,关指考虑当时的示威背景及索带可造成堵路或障碍,判囚六个月的量刑起点无论如何亦是过高,关亦指郑官亦错误地裁定上诉人除了堵路仍有其他目的。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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