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选举舞弊 前年区选落败候选人欧颂贤被廉署起诉
2021-07-12 14:19
廉政公署今日(12日)落案起诉一名2019年区议会选举落败候选人,控告她涉嫌在该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向他人提供娱乐以诱使他人投票予她,以及贿选。
廉署早前接获投诉,指称有人涉嫌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而展开调查,于徵询律政司法律意见后,落案起诉欧颂贤,44岁,工程师。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四(1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
被告被控两项罪名,即一项在选举中向他人提供娱乐的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2(1)(a)条;以及一项在选举中作出贿赂选民的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1(1)(a)条。
2019年区议会选举于该年11月24日举行,提名期为同年10月4日至17日。被告在提名期首天便递交提名表格参选中西区大学选区。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19年10月10日,在上述区议会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即为另一人提供娱乐以诱使对方在该选举中投票予她,而有关娱乐为歌唱表演。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19年10月16日,在上述区议会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无合理辩解而提供利益予对方,作为对方在该选举中投票予她的诱因,而有关利益为书法班。
廉署调查发现,两名街头艺人应被告邀请,于2019年10月10日在该选区内一个港铁站出口附近,进行了一小时歌唱表演。被告于6日后,即2019年10月16日,在同一地点举办了一小时免费书法班。
在歌唱表演及书法班进行期间,该地点均展示了一幅载有被告名字及肖像的直幡。被告有出席该两场活动,其助选人员并在场向途人派发传单,而被告亦有提交有关传单予当局为选举广告。
被告其后向有关街头艺人及书法家分别支付1200元及800元作为报酬,并在选举申报书中申报有关费用为选举开支。
廉署发言人提醒候选人、选举代理人及助选人员,在选举中向他人提供茶点及娱乐,以及向选民贿选属严重罪行。
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1条,任何人藉提供利益,以诱使选民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即属舞弊行为。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2条订明,任何人为另一人提供食物、饮料或娱乐,或偿付用于提供该等食物、饮料或娱乐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以诱使该另一人或第三者,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即属舞弊行为。
廉署发言人又称,候选人应掌握《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条文内容,不应在选举中提供利益、食物、饮料或娱乐以换取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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