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陪审团唐英杰提上诉 上诉庭驳回指符公平审讯权益

2021-06-22 11:55

被告唐英杰上诉失败。 资料图片
被告唐英杰上诉失败。 资料图片

律政司司长早前发出证书指示首名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的唐英杰案审讯不设陪审团,改由3名法官组成审判庭审理。唐英杰早前入禀司法覆核申请推翻律政司司长的决定遭拒,他不服裁决提出上诉,上诉庭今颁布书面判词驳回其上诉,又指在原讼法庭设有陪审团的情况下接受审讯的权利并非绝对,而律政司司长的决定不会影响被告得到公平审讯的宪法权利,控方亦有合理权益确保公平审讯得以维护。唐英杰的案件将于明天(6月23日)开审。

上诉庭在判词中指出,唐英杰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他仍可在三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席前,得到公平审讯。在本案的情况下,当陪审员和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影响,以及司法公义妥为执行可能受妨碍,令陪审团达致公平审讯的目的,有受影响的风险,为确保达到公平审讯,唯有不设陪审团,改由三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案件。上诉庭认为此举符合控方维护公平审讯的权益,以及保障被告人得到公平审讯的宪法权利。

上诉庭重申《国安法》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应用的国家法律,拥有特殊宪法地位,其重点在于防范及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虽然在审讯中设有陪审团是原讼法庭的常规审讯模式,但不应假设此为刑事法律程序中达致公平的唯一方式。而《基本法》第87条或《香港人权法案》第10条均没有指明,刑事陪审团是公平刑事审讯中不可缺少的元素。

上诉庭指,《国安法》第42条指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须公正和及时办理,以达致有效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此条例正好有力驳斥唐英杰认为可通过传统司法覆核,对律政司司长引用《国安法》第46条发出的证书提出质疑。法庭一旦批出司法覆核许可,便会助长附属法律程序扩展及拖长,令刑事法律程序延误甚或受干扰,违反《国安法》第42条。

上诉庭强调律政司司长引用《国安法》第46条发出的证书属检控决定,受《基本法》第63条所保障,不受干预。根据普通法,只有在不诚实、不真诚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有限理由下,才可覆核检控决定。检控决定不可基于合法性和程序保障原则等常规司法覆核的理由予以质疑。唐英杰只称他拥有在设有陪审团的情况下接受审讯的宪法权利,不足以构成特殊情况,令他能质疑律政司的检控决定。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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