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子星反对以「逃离合法羁押」罪引渡回印度 上诉庭押后裁决
2021-06-11 15:08
前年香港法院裁判官应印度检控部门申请,下令引渡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通缉犯、涉嫌干犯多宗恐怖主义罪行的印度汉文子星回国,裁判官当时亦裁定「逃离合法羁押」等罪行不属于可移交罪行范畴,后遭高等法院原讼庭推翻裁决,裁定「逃离合法羁押」符合《逃犯条例》下的可引渡罪行,下令将文子星引渡聆讯发还裁判法院重审。文子星不服裁决提出上诉,今早于高等法院指港印引渡协议中,在可移交罪行列表不包含「逃离合法羁押」,而其后的「包底条款」与印度当地法例相互援引,两者同样没有清楚列明「逃离合法羁押」罪,故不应以视「逃离合法羁押」为可引渡罪行。上诉庭终押后裁决。
文子星代表大律师杨艾文陈词指,港印引渡协议列明了33项可引渡罪行,当中并不包括「逃离合法羁押」罪,而第34项「包底条款」提到「属可判处监禁或以其他形式拘留至少一年或可判处更严厉惩罚的任何其他罪行,并且是根据缔约双方的法律可准予移交的罪行」。杨艾文补充印度当地相关法例同样没有列出「逃离合法羁押」罪,只订明可根据上述引渡条约判断何者为可引渡罪行。杨艾文遂指「包底条款」与印度法例相互援引,构成循环论证,故无助法庭判断「逃离合法羁押」是否属可引渡罪行。杨艾文亦反驳质疑指,如「包底条款」可包含一切可引渡罪行,协议上又何须列明前述33项。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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