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拒捕罪脱庭外称曾被警打已作投诉 患癌退休汉:国内公安都唔会咁做

2021-06-04 17:00

被告吴应武。
被告吴应武。

59岁患癌退休汉涉于去年1月19日在旺角不听从警方指示离开,及在被捕时曾脚踢警员与放软身体,今被裁定一项抗拒警务人员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刘淑娴裁决时指被告身体情况不影响语言能力,其行为属自招嫌疑。但不能肯定被告是否故意、鲁莽,或因身体差、在受压力情况下作出双手放胸前、脚踢及放软身体的行为,故裁定被告罪脱,当庭释放。

被告吴应武庭外向记者表示,案发当日因脚被跪而导致无力,因而跌倒而弄断脚趾,片段可见警员「当日点打系睇到」,直斥警员行为如禽兽,「国内公安都唔会咁做」,并透露已向投诉警察课投诉。 

刘官引述控方证人警员22266梁国华(译音)口供指,案发时正在西洋菜南街近登打士街设立防线,被告与另一名女子并肩坐在防线后的优之良品店外,被告以半躺形式坐著,于是向二人发出警告,「你哋怀疑涉及非法集结,请即离开,否则可以作出拘捕」。女子在警告后离开,但被告在第三次警告后仍继续坐著,没有回应。警员遂以非法集结罪名拘捕被告,惟被告双手放在胸前,拒绝把手放在身后让警员扣上手扣,又曾脚踢警员,及后放软身体,需由警员把他抬向警车。但警员在辩方盘问下承认不知道被告是否故意,抑或因无力而没有把双手放在身后;或是否因被警员按压感不适而往后踢;是否蓄意或无力而放软身体。

被告女儿曾就其父亲身体状况作供,指被告患骨癌、肺癌、癫痫症及哮喘等,下半身活动能力弱。刘官指,不能确定被告是否蓄意,抑或因无力而作出上述行为,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刘官另指,当时证人警员以非法集结罪名拘捕被告,但没有证供证明西洋菜南街人士必然为非法集结人士,他与女子仅二人坐著,不足以符合非法集结原素。

被告吴应武(59岁)被控于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1至43号地下「潮流特区」外抗拒警员22266。

法庭记者:王永欣

建立时间16:27
更新时间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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