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向警防线掷水樽判囚6周 准保释候上诉

2021-06-03 17:04

被告叶浩贤。资料图片
被告叶浩贤。资料图片

25岁绿化工程项目经理在去年5月于旺角向警方防线投掷水樽,经审讯后今被裁定一项在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罪成。裁判官梁嘉琪裁决时表示不接纳辩方指当日被告在旺角买母亲节礼物,因见警方推进怕被波及而逃跑的说法,认为被告明知自身行为被目睹而逃离现场,逃跑与早前行为有密切关连,故判断被告曾投掷水樽。而当日为母亲节,现场人流不少,被告知现场有人与警方对峙,在气氛紧张情况下投掷水樽,行为火上加油,令情况恶化,激发他人破坏社会安宁,故判囚6星期,被告获准保释等候上诉。

梁官引述辩方解释,当时被告正打算购买母亲节礼物,不知道当日有示威活动,因看见警方推进而怕被波及,所以逃离现场。而当时被告背囊藏有劳工手套、颈套、眼罩等工具,被告解释为工作需要使用手套。梁官认为若被告当日行为没有不妥,为何在警方推进时逃跑,其间更不顾自身安全,没有理会红灯而跑过马路;而被告当日不需上班,背囊亦有一定重量,被告为自身装备「左右解释,达堆砌效果」,故不接纳辩方解释。

梁官引述追截被告的警员证人供词指,警员目睹被告投掷水樽,即使案发时间电光火石;但被告身形健硕,身穿白色背心令警员印象深刻,故认为投掷水樽者为被告。梁官认为追截过程连贯,接纳警员供词。

梁官续指被告明知现场有人与警方对峙,而当日为母亲节,人流较多;警方亦曾在场用扩音器大声呼吁警告,现场气氛紧张,被告行为令情况恶化,火上加油,激发他人破坏社会安宁。

辩方求情时呈上由被告家人、雇主及中学老师等撰写的求情信,指被告成绩及品格良好,照顾家人。本案与同类案件比较性质不算严重,因一时冲动,随手把物品投掷出去,望法庭轻判。梁官回应指,被告投掷行为有一定力度,有危机影响秩序;即使背景良好,毕竟身为成年人,判刑需具惩罚及阻吓性,故判即时监禁六星期。

辩方申请保释等候就罪成裁决及判刑上诉,被告获准以一万元保释,期间不准离境,每星期两次到警署报到。

被告叶浩贤(25岁),被控于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与豉油街交界向警方防线投掷水樽,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

法庭记者:王永欣

叶浩贤在多人遮掩下离开法院。王永欣摄
叶浩贤在多人遮掩下离开法院。王永欣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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