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国安法案】被告就不设陪审团提覆核被驳回 官:律政司长有权独自决定
2021-05-20 14:43
首名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案件将于6月23日开审,律政司司长早前引用《港区国安法》第46条发出证书,指示案件不设陪审团审理,将改由3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被告唐英杰早前入禀提出司法覆核,指出陪审团审讯属《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宪法权利,欲推翻律政司司长的决定,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今颁布书面判词,驳回唐的司法覆核申请许可。
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今颁布书面判词,指唐提出的理据没有合理争辩,驳回唐的司法覆核申请许可,平衡情况后不作讼费命令。
李官在判词中指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基于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考虑到若审讯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有可能会妨碍司法公义妥爲执行的实际风险,才引用《港区国安法》第46条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
李官诠释《港区国安法》第46条后表示,该条例旨在针对与危害国家安全有关的罪行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刑事诉讼程序,而条例为原讼法庭处理《港区国安法》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创造了一种新的审判方式,即在毋须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刑事诉讼案件审理。条例亦订明只有律政司司长有权独自决定是否应在特定案件中采用新的审判方式,亦需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 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才能行使职权发出证书。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律政司司长在签发证书之前需要通知被告,而证书一经发出后便属于强制性指示,规定案件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改为由3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
当综观《港区国安法》第41、45、46条时,李官认为现时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诉讼时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在法官和陪审团席前进行审判的传统模式,二是由3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进行审判的新模式。李官指《港区国安法》46条中所指的理由并非详尽无遗,因为条例写明「⋯等理由」,故立法意图是除了条例列明的3项理由外,仍有其他理由可以指示审讯毋需陪审团审理,而律政司司长需真诚相信有理由引用《港区国安法》第46条使用新审判模式,如律政司司长没有引用《港区国安法》第46条发出证书,则应遵循原有法例以在法官和陪审团席前进行审判的传统审判模式。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2:16
更新时间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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