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名国安法被告涉插「光时」旗冲警防线 辩方就不设陪审团提覆核

2021-04-08 12:08

唐英杰已就不设陪审团提出司法覆核。资料图片
唐英杰已就不设陪审团提出司法覆核。资料图片

首名《港区国安法》被告唐英杰涉于去年7月1日,在湾仔驾驶插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中英标语旗帜的电单车,冲越3道警方防线。唐否认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控方早前递交了岭南大学历史系教授刘智鹏的报告,诠释涉案「光时」口号。听取控辩双方陈词争议专家报告可否呈堂后,《国安法》指定法官彭宝琴、杜丽冰及陈嘉信今早于高等法院决定仅接纳专家报告中探讨「光时」口号和字眼起源及意思、诠释「光时」具分裂意图的部份呈堂,拒绝报告中馀下探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中国历史和含意,及解读「光时」是否违反《国安法》的部份。另外,辩方昨日已入禀提出司法覆核,挑战审讯不设陪审团的决定,指律政司未有给予机会唐英杰陈词,亦没有提供充份理据解释,认为律政司决定非法和不理智。

控方由律政司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代表,唐英杰由资深大律师郭兆铭、大律师刘伟聪及陈碧琪代表抗辩。周天行陈词指刘教授的专家报告分(a)至(h)8部份,(a)至(d)部份辅以中国古代例子说明《国安法》中「分裂国家」及「破坏国家统一」的意思及历史流变,举例说明昔日的分离主义活动,方式包括3类:「文字、语言及符号」、「行动」及「通过将原有领土主权造成分裂状态」;(e)、(f)部份亦将解释「光时」口号中,字眼的一般意思、背景脉络、目的及起源,提出口号的时间和方式,以示「光时」口号的分离主义讯息及政治主张,续指「光时」自2019年7月起常见于反修例社会事件中,而日常生活并不常用;最后(g)、(h)2部份将合并上述部份理解,诠释「光时」是否「分离」、「非法改变」香港的法律地位,违反国安法。周天行补充专家报告不会限制法庭理解口号及分裂国家行为,仅供协助之用,最终裁断仍取决于法庭。杜官质疑言论何以需要相关专家解释,周天行以三合会组织「新义安」为例指需要辅以历史背景作脉络去解释,法庭可以透过专家意见去推论被告行为的最终目的,又引用报告中中国古代战争中,将士策骑在马上挂上战旗来类比唐英杰铁骑插上「光时」旗帜。

被查问到理解口号内容应否属司法认知,毋须专家意见举证时,周天行回应指两者互不排斥,既可属司法认知,亦可呈上专家意见参考,惟因本案中辩方争议口号含意,故控方以专家意见举证。陈官质疑报告不应呈堂,内容诠释了《国安法》条例及其字眼,而此本当属法庭责任。周天行回应指报告仅提供背景及例子说明,并非要求法庭全面采纳。陈官认为诠释条例既属法庭责任,控方以专家报告协助法庭一说偏离法律原则,故不接受。彭官亦认同(g)、(h)部份不只解释其背景脉络,更进一步指出其属「政治主张」,为「非法改变」法律地位。

郭兆铭陈词直指本案并非语言学训练,毋须博学的专家意见,又举例指liberation(解放/光复)一字随时间演变,如放诸二战时期则可理解为解放集中营关押人士。郭兆铭认同诠释字眼口号意思属法庭责任,只需要直观理解其字面意思,并理解在去年7月1日当下的意义,毋须考究过去的历史事件及意义,因为并不相关。

3位法官休庭商议后,终决定批准报告中有关「光时」口号起源字义的(e)、(f)部份呈堂,拒绝馀下部份,书面理由择日公布,又要求控方7日内将报告的英文译本交予辩方。

22岁被告唐英杰现面对2罪,首罪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指其于去年7月1日在湾仔卢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间的轩尼诗道、骆克道和谢斐道一带,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或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次罪恐怖活动罪则指其于同日同地,为胁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实施造成或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即针对人的严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安全。案件排期于6月23日开审,由3位法官共同主理,不设陪审团,以英语进行,预计为期15日。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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