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风波】文员藏雷射笔裁定管武罪成候判 官指混乱现场可伤人

2021-03-29 17:18

官于沙田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名成立。资料图片
官于沙田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名成立。资料图片

33岁男文员在前年11月于港岛区的反修例集会被搜出一支雷射笔。裁判官崔美霞认为现场曾发生暴力冲突及非法集结,被告于冲突后仍未离开,背囊亦藏有口罩及面具等可遮掩身分的物品,显示他有意图与警方爆发冲突。涉案雷射笔在混乱现场可用作伤人之用,被告亦无其他合理用途,故判断该雷射笔为攻击性武器,于沙田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名成立。崔官下令为被告索取背景报告,案件押至4月12日判刑,被告还押后判。

前年11月2日,市民于港岛区参与流水式集会,及后演变成警民冲突,警方到场施放催泪弹驱赶人群。冼咏伦在当晚上9时许,在轩尼诗道北海中心外被警员截停,警员以参与非法集结及违反蒙面法将其拘捕。其后冼在香港仔警署被警员搜出背囊藏有雷射笔、防毒面具及护目镜等物品,遂被控藏有攻击性武器罪。

崔官表示,雷射笔本质上非攻击性武器,法庭需考虑现场环境因素,被告管有雷射笔是否用作伤人。辩方指,涉案雷射笔并非于关键时刻被搜到,而且藏在背囊中,并非触手可及之处;背囊其他物品亦非涉及暴力装备,均属保护物品。惟崔官不接纳辩方说法,称若物品只属保护性质便不需要㩦带面具、口罩等可遮掩面部的物品。涉案雷射笔为3B类级别,笔上印有(Danger, avoid direct exposure)「危险,避免直接曝露」等警告字句,崔官认为被告必然可见其标签,并了解其性质。而被告亦无其他合理用途及合理辨解管有雷射笔,故判断该雷射笔为攻击性武器,裁定被告罪成。冼咏伦闻判后神情冷静,被押走时席上亲友及公众向其高呼「撑住」,为他打气。

控罪指,被告冼咏伦在前年11月2日,在轩尼诗道北海中心外的公众地方,管有一个能够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

法庭记者:王永欣

建立时间16:24
更新时间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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