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司机袭警判囚上诉提新证据 押下月中裁决

2021-03-17 12:52

施振英。
施振英。

去年1月19日警方驱散在遮打花园的集会期间,60多岁家庭司机擅自走出马路并出拳攻击一名制服他的速龙小队成员,去年7月经审讯后被裁定袭警罪成,判监1个月。被告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其代表大状今在高等法院透露,上诉人在等候上诉期间找到新的影片证据,可证明他当日不仅没有刻意袭警,更遭警员「叉颈」。惟陈庆伟法官指出,辩方在案件审讯时乃称被告遭警方挥棍殴打,「你唔可以嗰阵时话挥动警棍,今日先话叉颈㗎嘛」,并认为事发当日的集会虽然有不反对通知书,「但后嚟差人反对啊嘛,因为乱晒龙啊嘛」,故判刑应以整天发生的事作考虑。案件押后至下月15日裁决。

上诉人施振英(62岁)的代表大状谢志浩指出,虽然新证据在案件审结后才出现,但并非辩方刻意收起,否则这是违反常理。谢续指,新的影片能展现一切真相,反映上诉人无出拳脚攻击,若他真的有使用过「武力」都只是因被叉颈所致,故裁判官称两名控方证人诚实可靠的裁定,并站不住脚。谢又指出,上诉人在遭到警员猛烈制服下才会受伤,并且头破血流,警员作供时形容上诉人流出来的血为「红色液体」,是牵强的狡辩。

惟答辩方律政司认为,上诉人在去年7月31日被定罪,他的儿子翌日便马上找到新证据的源头,可见只要他们在开审前尽其所能便能找到影片,而非定罪后才补救,否则只是浪费法庭时间,故法庭不应批准上诉人在上诉阶段才呈上新影片。

答辩方亦不认同影片削弱了警员的证供,反而证明了证员并无使用警棍,而是用手搭住上诉人膊头,却遭他拨开及推撞,与他们的作供大致肳合。另外,答辩方认为辩方在审讯时,仅向警员展示上诉人受伤的相片,他如何判断其头上的液体纯属他个人观感,称为「红色液体」不属狡辩。

至于刑期上诉方面,谢指出案发的背景为一个合法的集会,严重性较低,故判监一个月属过重;惟答辩方认为当天集会出现非常大规模示威,事发时警方正在清场,上诉人擅自走出马路会影响驱散行动,反问:「呢个背景可唔可以话系轻微嘅袭警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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