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处研修例要求较短期小型工程动工前须呈报

2021-03-10 20:39

劳工处正研究修订呈报法例,将涵盖工程范围扩大。资料图片
劳工处正研究修订呈报法例,将涵盖工程范围扩大。资料图片

根据现行《建筑地盘(安全)规例》,承建商须就为期6个星期或以上,及雇用10名以上工人的建筑工程,在工程展开后7天内,向劳工处呈报相关资料。劳工处正研究修订相关法例,将其涵盖范围扩大,以纳入一些为期较短及工人人数较少,但风险相对较高的建筑工程,要求承建商须向劳工处作出呈报。

劳工处分析了2009至2018年在建造业发生的182宗致命工业意外个案,当中有68宗,即3成7个案涉及工期少于6个星期或雇用工人不超过10名。立法会文件透露,处方建议作出两个修订,包括扩大呈报范围以加入风险相对较高的建筑工程,并调整呈报期限。

扩大呈报范围以加入风险相对较高的建筑工程主要涵盖更多工程种类,政府指鉴于为期较短或雇用工人人数较少的建筑工程,部份亦涉及建议纳入4类相对较高风险的建筑工程,为必须呈报的项目:包括吊棚的工程、建造长2.5米或以上隧道的工程、建造或拆卸楼宇的工程及任何需要工人在超过1.2米深的坑槽、竖井、坑道或挖掘的空间内工作的建筑工程。

根据《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第56(1)条的要求,承建商须在工程展开后7天内向劳工处作出呈报。劳工处因此建议将呈报建筑工程的期限,由工程展开后7天内,更改为工程开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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