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申司法覆核 求裁定不容同性配偶认尸属违宪

2021-03-09 17:55

早前两度入禀就同性伴侣继承权及居住权提出司法覆核的吴翰林去年底离世后,其丈夫无法以合法配偶身份处理其后事,昨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布《死因裁判官条例》等各项遗体处置规定中有关「配偶」等字眼定义须包含同性配偶,并裁定政府法医服务不承认同性伴侣政策、不容许同性伴侣认尸决定违宪,违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谈及「人人平等」的条文。

申请人为死者吴翰林丈夫李亦豪,答辩人分别为律政司和卫生署署长。入禀状指吴翰林受抑郁症困扰经年,去年12月7日透过WhatsApp要求丈夫李亦豪身为未亡配偶,将其骨灰撒海,其后在寓所自杀身故。李亦豪其后与死者母亲到殓房认尸,法医告知将只有1位正式认尸人负责联络政府部门处理死者所有身后事,李亦豪表明与死者于英国结婚,为其合法配偶。惟法医指二人的婚姻不获香港法律认可,故未获授权下不能成为正式认尸人,李亦豪其后获死者母亲正式授权处理身后事。李偕死者母亲其后到死因裁判处申请豁免验尸时,李再次被要求需联同死者母亲和弟弟共同申请。12月底李亦豪与死者母亲关系转差,遂撤销授权,由死者母亲全权负责身后事。

申请方李亦豪欲挑战所有于《死因裁判官条例》、《死因裁判官规则》、《生死登记条例》、《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及《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总称「遗体处置规定」)之中「配偶(Spouse)」、「丈夫(Husband)」、「妻子(Wife)」、「家人(Family)」、「亲属(Relative)」、「近亲(Next of kin)」字眼都应理解为包含同性配偶;要求法庭宣布答辩方卫生署署长及政府法医服务不承认同性配偶的政策,及不容许同性配偶辨认遗体违宪,并违反《基本法》第4条、第25条及《香港人权法案》第22条。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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