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罢】乏直接证供证明 23岁女生脱纵火及堵路两罪
2021-03-09 16:34
23岁女学生被指于前年11月在牛池湾彩虹邨附近纵火及堵路,她否认纵火及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两罪受审,梁嘉琪裁判官今于九龙城法院指虽然被告辩称是因为见到警方害怕才逃跑的说法不合理及罕见。另被告称当日丢到地上的劳工手套是一名男子要绑鞋带,请求她帮手拿著的说法亦十分可疑、难以理解。惟控方没有直接的证供证明被告曾参与堵路及纵火,案件亦不涉及伙同犯案,终裁定其两罪罪脱,
被告张嘉莹被控于2019年11月12日在彩虹邨近碧海楼的回旋处,用火损坏一些杂物和马路路面;她另被票控连同其他不知名人士留下塑胶路障,对人或车辆造成阻碍。
梁官裁决时,质疑涉案警员由在车上看到被告开始,然后下车追截约70米,再到被告挣扎并对话,警员却仍未能肯定被告当日有否戴口罩。加上,警员承认未能清楚辨认6人,却能指出2名女子在10米外搬栏杆堵路,遂对警员的口供有「判断性疑问」,决定不接纳其口供,裁定被告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罪脱。
梁官续指,警员除了看见两名女除搬栏杆外,再没见到两人有其他行为,且第一眼见到6人时,杂物已著火,没有看见是谁纵火。在被告身上亦没有搜出任何易燃物品,遂裁定其纵火罪脱。
法庭记者: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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