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公会:草案应明确规定局长只针对入境航班禁登机

2021-02-17 15:25

保安局发言人早前指,修例目的是要求来港航机提供乘客资料,并非离港航机。资料图片
保安局发言人早前指,修例目的是要求来港航机提供乘客资料,并非离港航机。资料图片

大律师公会日前质疑政府向立法会提交《2020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赋权当局阻止人离境。保安局发言人早前回应传媒查询时指出,修例目的是要求来港航机提供乘客资料,并非离港航机,不会对香港居民出入境自由有任何影响。公会昨日晚上再发新闻稿表示,草案第 3 条理应被修订以明确规定局长只可在针对入境航班而非离境航班的情况时,才有权禁止该人登上运输工具。

公会表示,理解保安局发言人于 2021 年 2 月 13 日就《2020 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的拟适用范围作出澄清。声明提到,正如公会于 2021 年 2 月 11 日就草案提交的进一步意见书中指出,草案的第 3 条授权保安局局长订立规例,赋权予入境事务处处长,指示「某运输工具可或不可运载某乘客或该运输工具的某乘组人员」。公会指,从表面上来看,「某乘客或该运输工具的某乘组人员」包括香港居民,故上述的草案条文可能引致香港居民被禁止登上飞机或任何其他来往香港的交通工具。

公会认为,该新闻稿澄清了局长的权力的拟定范围其实相当有限,即相关权力只涉及入境乘客及机组人员,以防范免遣返声请人抵港,而香港居民的旅行和出入境自由不会受到影响。

公会续指,鉴于保安局上述的澄清,即使考虑到主体法例的概括性,为确实反映立法原意,草案第 3 条理应被修订以明确规定局长只可在针对入境航班而非离境航班的情况时,才有权禁止该人登上运输工具,以反映其有限的拟适用范围,并为相关规例的范围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指引。主体法例亦应进一步说明,该权力不会对香港居民和有权进入并逗留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士的权利造成任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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