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电缆壕坑监工贪污18.5万元 中电前经理及1承办商遭廉署起诉

2021-01-18 12:16

廉署起诉二人涉嫌就电缆壕坑工程监管贪污。 资料图片
廉署起诉二人涉嫌就电缆壕坑工程监管贪污。 资料图片

廉政公署上星期五(15日)落案起诉一名电力供应商同系公司前经理及一名承办商,控告他们涉嫌就监管电缆壕坑工程贪污,涉及18.5万元。

陈嘉文,45岁,中电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工程)前项目经理,被控9项罪名,即5项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4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中电工程其后易名为中电源动有限公司。

同案被告吴文杰,43岁,富康工程有限公司(富康)负责人,被控6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两名被告将于明日(19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答辩。

中电工程于案发时为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中电)的同系公司,负责进行由中电判授的电缆壕坑工程。中电工程及中电同为中电控股有限公司(中电控股)的附属公司。

陈嘉文当时是中电工程的项目经理,获派驻该公司电力工程支部配电电缆组工作。他负责监督包括富康在内的承办商,在深水埗区所进行的电缆壕坑工程,而吴文杰则是富康的负责人。

其中5项控罪指陈嘉文涉嫌于2014年11月17日至2017年3月3日期间的5个日子,就监管中电工程判给富康的深水埗区电缆壕坑工程,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从吴文杰接受5笔由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贷款,合共13.5万元。

另外6项控罪指吴文杰涉嫌分别于上述5个日子及2016年9月27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以相同目的向陈嘉文提供上述5笔贷款及另一笔5万元的贷款。

馀下4项控罪指陈嘉文涉嫌于2014年12月4日至2017年底某日期间的4个日子,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四份载有虚假、错误或欠妥陈述的纪律守则合规陈述书,以误导中电工程。有关陈述即陈嘉文没有采取任何违反中电控股向其附属公司所发出的纪律守则中有关「避免利益冲突」的行动。

中电控股早前将贪污投诉转介廉署,并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两名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明日应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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