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获准保释 法官颁书面理由认为因辩方案情有可争辩空间

2020-12-29 18:39

法官颁书面解释黎智英获准保释理由。资料图片
法官颁书面解释黎智英获准保释理由。资料图片

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上周批准,涉嫌违反《国安法》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以现金1000万元和其馀苛刻条件保释。 法官李运腾今颁布书面理由解释,目前控方依赖黎智英2场节目的言论,指他曾提出「请求」,但法庭认为内容看上来较似意见和批评而已,认为辩方案情有可争辩之处。

根据控方指控,黎智英涉嫌违反《国安法》的行为包括他曾作出「请求」,但控方没有引述《国安法》解释「请求」的定义。故法官根据自行理解,采纳较倾向优待律政司的定义,演绎「请求」为任何人向外国或外国团体寻求协助他作出违反《国安法》的行动。

而黎智英亦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他在7月1日《国安法》生效当日,已停止「请求」。

控方上周反对黎智英保释时提出许多他在公开场合发表的言论,部分更是在7月前发生的,法庭虽然明白7月前的行为并不在《国安法》限制之列,但法庭明白并采纳这些行为足以反映他的立场。

然而根据控方目前所依赖的两场由黎智英分别在7月和8月主持的节目,法庭认为,尽管内容上很有攻击性,但黎智英的言论似乎是意见和批评,多过是请求。虽然控方反驳,指黎智英的请求是隐晦地提出的,意见评论只是表明掩饰,但目前法庭认为辩方案情有可争议的空间。法庭重申,证据的强弱并非永恒一致,未来可以会有所改变。

至于控方亦要求法庭须考虑黎智英潜逃风险,强调黎智英被起诉多项罪名,海外又有经营生意等,而且私人拥有两艘游艇,潜逃风险可见一斑。而黎智英未被起诉《国安法》前,法庭亦曾经拒绝他出境申请。但法庭认为,以上种种说法均不等于黎智英有意图离开香港潜逃。尽管最近有多宗潜逃个案,但法庭须分开考虑每宗案件。

黎智英的代表大律师表示他被起诉后,一直谨守各项保释条件,而且愿意接受被警员透过电子科技器材监控。控方坦言电子监控并不适用于香港,于是辩方建议黎智英可长居住所。法庭认为,加上黎智英承诺长期留在家中,故他的潜逃风险可以透过巨额保释金,和苛刻的保释条件而降低。

控方亦担心黎智英会有一定重犯风险,但既然他愿意遵守不接触任何海外团体或政府,以及不发表任何文章的条件,法庭相信他不会重犯,黎智英的代表资深大律师邓乐勤更承诺:「再多一则帖文,申请人会回归还柙监房」(one more post, the applicant will be back to custody).

法庭强调涉嫌违反《国安法》的疑犯,法庭并非一定要下令他还柙候讯。

控方在法庭批准黎智英保释后,立即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并要求法庭在上诉未有结果前下令黎智英还柙,就理解《国安法》条文进行讨论。法官同意案件具有重要性,但目前并没有权利颁布上诉许可。因为根据法例由高等法院批准的上诉许可,必须是该级别法庭不能更改的最终决定。但保释决定并非最终决定,控方或辩方可就新环境和情况而提出修改,故李官没法批出上诉许可。

法庭记者:萧文轩

建立时间:17:34
更新时间: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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