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终极上诉 政府方指紧急条例回归后沿用 从未被质疑违宪

2020-11-24 17:16

民主派就禁蒙面法终极上诉案今开审。资料图片
民主派就禁蒙面法终极上诉案今开审。资料图片

港府四月就《禁蒙面法》司法覆核案上诉而被裁定部份上诉得直,令《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结及未经批准集结的情况下仍然生效,港府及25名民主派人士早前相继获批终审法院上诉许可,案件今在终审法院进行上诉审讯,预定审讯会进行两天。

郭荣铿等24名上诉人由李志喜资深大律师及陈文敏资深大律师等人代表,上诉人梁国雄由潘熙资深大律师代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以及律政司司长则由余若海资深大律师及孙靖乾资深大律师等人所代表。

李志喜资深大律师在庭上表示,《紧急条例》给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不受约束的立法权力,代替立法会去先订立附属条例,其后才审议,令法庭亦不能覆核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引用《紧急条例》立法时有否越权。此举令立法会及法庭均不能限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决定,亦不能让公众发表意见,更令公众认为立法会不能代表自己。

李指达成民主的路上会带来不便,亦会十分棘手,但起码会带来更好的立法工作。《紧急条例》中「危害公安的情况」没有法定定义,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认为情况「危害公安」及「合乎公众利益」全靠主观性。首席法官马道立表示,如果法庭界定当下时况为「紧急状态」及「危害公安的情况」,为定义带来客观性,会不会改变李的陈词立场时,李回应指或会,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决定依然禁止公众参与讨论的空间。

李指《紧急条例》没有限定附属条例的生效时间或任何限制,李以第599章 《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为例,指出 《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清晰明确指出预防任何疾病等目的,以保障公众健康。该条例亦须不时审视公共衞生紧急事态,即使限聚令亦有时限,并在审视后才决定收紧或延长与否。

而且在订立条例之前没有索取公众意见时,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情况。李提出早前食肆全日禁堂食的措施造成的影响令人无法忘怀,她举例指不少建筑工人无法到茶餐厅内用餐,而需手持饭盒在街道、厕所、公园等地用餐,可见在没有考虑到实际后果的时候过于紧急立法,会造成许多各方面的不便,故应为《紧急条例》订立清晰指引及限制。

主要争拗《禁蒙面法》合宪性及合法性的陈文敏资深大律师指,近九个月人人均须在公众地方佩戴口罩,但现时则讽刺地争拗《禁蒙面法》。陈指在去年六月至十月期间,103个获得不反对通知书的合法集会中,28个集会变成未经批准集结,故共有七成的合法集会和平完结。陈认不让公众戴口罩并非一个轻微的禁制,戴上口罩能在不用害怕被闭路电视等机器认出样貌而被起底,公众才放心游行集会来表达己见。

陈指《禁蒙面法》条例中总括而言,正是没有人能在合法或非法的公众游行及集会戴上口罩或画脸,令人在公众地方配戴口罩亦须有合理理由。陈指不能因部分暴力示威者的行为,而裁定同场的和平示威者亦在参与非法集结或未经批准集结,不能就此剥夺和平人士的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游行自由及个人隐私的权利。

首席法官马道立问陈,当和平集会变成非法集结时,警方举旗宣布当刻命令所有示威者除下口罩的方法是否可行。陈则指警方下令驱散后应给予示威者时间离开现场,一旦示威者在一定时间后仍然拒绝除下口罩,警方才作出拘捕,警方不应随意拘捕一些无意作出暴力行为的和平示威者,或仅是路过集会地点凑热闹的市民。

《禁蒙面法》终审法院上诉案下午再续,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以及律政司司长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指,《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早于1922年订立,亦在1997年回归后继续沿用,它在1997年至2019年屹立近20多年,均没有被指剥夺市民自由或违宪,惟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引用立法后,市民才指其自由因《紧急法》而被剥夺。

余指李在今早指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引用《紧急条例》立法时,没有向公众谘询等论点,与整件上诉无关,基本法第八条及第十八条均让《紧急条例》在回归后沿用,《紧急条例》在1997年前被两度挑战仍予以保留,故认为民主派亦需考虑到《紧急条例》的历史。余回应李今早指出禁堂食令的漏洞,指虽然该紧急立法并非完美,但至少能在对付疫情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作出即时生效的紧急行动。

案件明续。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0:20
更新时间:17:16

梁国雄开审前在终审法院门外发言。刘晓曦摄
梁国雄开审前在终审法院门外发言。刘晓曦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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