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罢】18岁男生踢警长脚判感化改囚30日 上诉庭指罪责较袭警案高

2020-11-09 10:56

被告龚逸勤。资料图片
被告龚逸勤。资料图片

任职文员的18岁DSE男考生在去年11月11日「大三罢」期间,脚踢一名正在将军澳追截示威者的警长左脚小腿一下,观塘法院裁判官徐绮薇在今年6月判其感化1年,律政司不服刑罚并获批覆核,上诉庭上月改判男生即时监禁30日。上诉庭今颁布书面理由,指出他脚踢向警长的目的必然就是要阻碍警长执法,而其行为很可能会引起其他人效法,造成更大规模的暴力冲突。上诉庭指原审裁判官判刑时过于著重他的个人处境、家庭状况和感化主任的建议,判以感化1年是原则犯错和明显过轻,必须纠正。

判案理由书由上诉法庭法官彭伟昌所颁发,彭官指18岁男答辩人龚逸勤在案发时突然用其左脚踢向警长的左前小腿,警长未有摔倒地上,小腿亦没有受伤。控方接纳龚只是路过而不是示威者,但案发当日「大三罢」部分路面被堵,地铁站关站,当有身穿全副防护装备的警务人员向他迎面跑来追向示威者,龚一定知道警务人员是在执法。

彭官认为龚脚踢向警长目的必然就是要阻碍警长执法,警长被踢中小腿而没有受伤,全因穿了护胫保护,没有重伤纯粹出于幸运。彭官指龚出手袭击警务人员,很可能会引起其他人效法,造成更大规模的暴力冲突,而原审裁判官判刑时完全聚焦于有利龚的个人因素,甚至没有辨识出案中的任何加重罪责因素。

上诉庭指龚的罪责比一般袭警案高,即使考虑到其个人处境、家庭状况,和感化主任的建议,即时监禁还是唯一可取的刑罚,故撤销原有的感化令,以8个星期为量刑基准,考虑龚认罪可获三分之一扣减,再由于这是一宗刑期覆核申请,故再减免一星期至即时监禁30天。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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