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表示,高盛亚洲因在管理层监督、风险、合规及打击洗钱等监控方面犯有严重失误和缺失,令「一马发展」(1MDB)于2012年及2013年透过三次债券发售筹得的65亿美元中有26亿美元被挪用,对高盛亚洲作出谴责及罚款3.5亿美元(27.1亿港元)。
1MDB的债券发售由亚洲安排及包销,但实际工作是由身处多个司法管辖区的交易团队成员进行,有关交易所产生的收入由高盛位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实体分享。
以香港为基地的高盛亚洲作为高盛在亚洲的合规及监控中心,于该三宗1MDB的债券发售的发起、批准、执行及销售过程中的参与程度非常高。高盛亚洲最终自有关债券发售所产生的5.67亿美元总收入中获得37%(金额为2.1亿美元),在高盛的各个实体中占最大的份额。
证监会认为,高盛亚洲欠缺充分的监控措施,以在其日常运作中监察职员和侦测失当行为,并在与1MDB债券发售有关的多项预警迹象未获适当审查,及尚未就有关预警迹象得到令人满意的答案时,便容许该等发售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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