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构:所有法官任命按既定机制 在适当时候公布

2020-10-12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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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决定于明年1月11日退休,由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张举能接任,有消息指,张官的终院常任法官空缺填补名单,有几位获推荐的候选人,而其中一位便是马官的配偶,即上诉庭法官袁家宁。司法机构回覆查询时表示,所有法官,包括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的任命,均会根据既定机制作出,并在适当的时候公布。

司法机构表示,《基本法》第88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按照一个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是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第92章)成立的法定机构,负责履行《基本法》第88条所述的独立委员会的职能。根据《基本法》第90条,除第88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还须由行政长官徵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基本法》第92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12条,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资格获委任为常任法官,包括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或原讼法庭法官;或在香港以大律师或律师身分执业最少10年的大律师。

《基本法》第90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除此以外,《基本法》并无对任何其他法官及司法人员的国籍作出规定。 所有法官,包括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的任命,均会根据既定机制作出,并在适当的时候公布。

就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副庭长一职,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5(1A)条,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可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上诉法庭法官为上诉法庭副庭长。根据有关条例第11A条,高等法院法官(包括上诉法庭副庭长)须于年届退休年龄时离任。高等法院法官的任期,可由行政长官按照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建议,延展一段或多于一段的指明期间,但总计不得超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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