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文员涉葵涌警署外镭射笔照警罪脱 官:无伤人意图

2020-09-25 10:57

被告王海岚(中) 。
被告王海岚(中) 。

任职四大会计师楼的女文员涉于去年8月尾以镭射笔照射葵涌警署对出警车内的警员,被控1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裁判官林子勤今早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考虑到案发环境和被告反应,认为被告管有镭射笔并无伤人意图,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林官裁决时指「用以伤人」是控罪的必要元素,案中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管有镭射笔有意伤人,故需考虑镭射笔本身性质状况、周遭环境、被告的行为表现。林官指出镭射笔为常用文具,合符被告工作核数之用;专家指镭射笔射程为40米内,无法伤及案发时70米外的移动中警车上的警员;警车车窗经改装,被告在远处无法看清车内警员;警车逆线响号接近到拘捕被告时,被告仍手持镭射笔站在原地,不符伤人意图。

林官再考虑当时环境因素,附近并无示威活动,被告难预知警车出现;被告当时身穿一般办公室文员打扮,仍带备午餐器具。林官最后指被告证供在盘问下毫不动摇,举证未能达致毫无合理疑点,故裁定罪脱。

24岁被告王海岚被控于去年8月30日在葵涌新葵芳花园外管有一支镭射笔,意图作非法用途。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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