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名Uber司机终极败诉 终院指营运模式违载客取酬罪
2020-09-23 15:02
24名Uber司机早前被裁定非法载客取酬罪罪成,分判罚款3000元至4500元不等,他们不服定罪提出终审上诉,指出Uber司机与乘客之间没有直接运载协议,故认为司机即使没有出租车牌照亦不算违法。
终审法院在本月初驳回其上诉后今天颁布判词理由,否定上诉方提出控方需证明司机与乘客的直接运载协议才可入罪的说法,并指立法会在制定《道路交通条例》时未能预计Uber应用程式会出现,但《条例》现仍涵盖Uber业务,故赞同原审裁判官及高院原讼庭法官裁定24名Uber司机载客取酬罪罪成的决定。
终院常任法官霍兆刚撰写的判词中指出,本案主要争议《道路交通条例》第 52(3)条的正确诠释及控罪元素,终院指出「载客取酬罪」毋须证明司机与乘客之间有直接运载协议,上诉方亦没有理据支持其说法。
而《道路交通条例》的立法目的为保障道路安全、规管公共交通、增加政府收入等,并且规管的车种包括巴士、小巴、的士及私家车等。霍官指控方只要证明涉事车辆是用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的用途,并且属于业务或商业安排,乘客向司机或第三方付款亦属违反《道路交通条例》中载客取酬罪。霍官故指本案已满足上述控罪元素,故裁定24名Uber司机载客取酬罪罪成的决定并无不妥。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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