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生涉藏攻击武器罪脱 裁判官何俊尧:对警员有无交代实情有保留
2020-09-09 16:36
下周五起将调职往高院处理刑事案件排期的何俊尧裁判官今审理一宗反修例示威案,涉案17岁学生被控于去年11月2日,在中环管有物品意图摧毁财产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何官质疑拘捕被告的警员没有留意在发现被告时附近有否其他人,谓「如果连呢样都唔记得,咁你点锁定佢呀?」,亦指警员屡次忘记或避谈重要细节,称他和被告跌倒的经过「可以构成阻差办公,点解咁都唔记录?」。何官指「法庭对警员究竟有冇将实情交代有所保留」,因此不接纳警员麦浩燊的证供,亦认为不能排除涉案物品用作合法用途的可能性,裁定黄智恩罪脱。
法庭对警员「究竟有冇将实情交代」有所保留,决定不接纳警员麦浩燊的证供,亦认为不能排除涉案物品用作合法用途的可能性,裁定黄智恩罪脱。
何官指举证责任在于控方,本案重点在于被告在被截停前因什么行为招致怀疑,提及其他人因警车到来便作「鸟兽散」,为何被告却站在原地呼吁其他人离开?称警员麦浩燊的说法令人怀疑。
何官指麦自己亦承认被告黄智恩没有做出违法行为,而当时有示威者手持铁通,质疑他为何「唔盯上呢啲人,而系去截查被告呢?」。
何官提及麦有两秒时间失去被告的踪影,亦不能回答当时被告附近有多少人,但当被问及被告可能不知道自己是警员时,却能交代清楚细节,「偏偏事隔咁耐你又记得」;至于截停被告时的情况则完全缺乏细节,质疑为何不作详细记录。法庭决定不接纳麦浩燊的证供。
何官认为涉案喷漆是「普通不过的物品」,当然可用作非法用途,但控方缺乏环境证供,不能排除用作合法用途的可能性,不能达致唯一合理推论,即物品乃是用作损坏财产,裁定首项控罪罪名不成立。
至于第二项控罪,即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法庭则认为黄虽被搜出镭射笔,但「之前做过啲咩实在系无从稽考」;而涉案镭射笔虽被鉴定为3B级别,但控方从未用过检获的电池进行测试,「讲唔到会否造成伤害」,未能排除用作合法用途的可性性,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因此裁定第二项控罪罪名不成立。
拘捕被告的防暴警麦浩燊(音译)称他在荷里活道近奥卑利街一带发现约 50 名黑衣人,部分人戴「猪嘴」,亦有人手持「铁通形状硬物」。一众黑衣人在警察到场后即往云咸街方向逃走,麦称他在车内发现全身黑衣、戴鸭嘴帽、口罩、双手戴劳工手套的被告黄智恩站在荷里活道的行人路上,他目睹黄挥舞右手大叫「有警察」,示意上址的黑衣人离开。
麦称他甫下车,黄即转身向云咸街方向逃走,期间黄曾离开视线两秒,但他「唔记得咗附近有冇其他人」,何官质疑「如果连呢样都唔记得咁你点锁定佢呀,如果有10个人喺附近,咁你点知唔见咗嗰两秒有啲咩事」,麦表示「呢个我真系唔记得」。麦最终将黄截停,称他没有听从指示除下口罩,更两度尝试逃走,两人曾一并失平衡倒地,黄最终被绑上索带拘捕。
辩方质疑当时如有人堵路,麦为何不把注意力放在堵路并手持铁枝的示威者身上。麦强调被告有戴劳工手套,辩方即质疑「手持铁通嘅人你就睇唔到?」,麦表示「因为我见到佢挥手叫啲人走」,但他承认「被告示意黑衣人离开」只是他的推测,亦承认没有目睹有人堵路,只看见有杂物散落在路面上。何官质疑「你相信佢咁系堵路,但系偏偏堵唔到车嘅」,麦回应称「系因为我架警车照行(驶过杂物)」。
辩方质疑麦「点解注意力要集中喺冇犯罪表徵嘅被告身上」,麦指出当时他距离黄只有十米,称黄「做过嗰啲动作先吸引到我」,补充称黄「可能已干犯非法集结」。
麦在控方覆问时强调胸前和背后均有「警察」中英文字样,称便衣警才有需要佩戴委任证以兹识别,但他身穿防暴装,所以没有需要展示委任证。
麦表示他在截停被告后,两人即双双倒地,何官质问「无啦啦唔会跌倒㗎,点阻止佢呀?点失平衡呀?」
麦回应称「用手阻止罗......呢个细节我真系唔记得」,表示自己追至被告左前方伸手拦截,但他「唔记得用边只手,都唔记得有冇掂到佢」。
何官再质疑麦为何不记录两人跌倒的经过,称「追捕过程应该有记录㗎,可以构成阻差办公,点解咁都唔记录?」
麦表示「对唔住,我忘记咗」,补充称他曾捉住被告腰部,可能绊倒致失平衡,何官问麦「点解头先唔讲?」,麦回应称因为自己「唔系好明个问题」,强调因距离案发已「隔咗一段时间」,细节上会有所缺失。
17岁被告黄智恩被控于去年11月2日,在中环云咸街一带,管有一支喷漆及一个能发出镭射光束的装置。
法庭记者:王尚哲
建立时间14:23
更新时间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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