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敏:发表煽动文字条例过时 张达明:字眼宽松不符人权保障

2020-09-07 16:17

陈文敏(左)与张达明(右)。资料图片
陈文敏(左)与张达明(右)。资料图片

人民力量成员谭得志涉嫌发表煽动文字,昨日被警方国安处人员拘捕。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表示,有关条文的字眼宽松,不太可能符合人权保障。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则形容,相关条例「过时」,并指正常合理的政府亦不会以「发表煽动文字罪」作拘捕。

张达明在电台节目上表示,当年制定《刑事罪行条例》第9及第10条时,并没有《人权法》,亦没有《基本法》关于保障人权及言论自由。他认为,相关条例不太可能符合人权保障。他又指,有关条文的字眼宽松,当中包括挑起对政府憎恶、或是引起居民间不满的言论及文字等,并指按此标准,相信不少市民发表较激烈的言论均会「中招」。

对于有评论指言论自由并非绝对,张达明则认为,相关说法是混淆焦点,并指即使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亦不代表可以用宽阔的法律去剥削有关自由。他又指,若要限制有关自由,法律需有清晰及有合理性,不能令市民容易误中副车或引起寒蝉效应等。

另外,陈文敏则在另一个节目上表示,相关条文在1914年立法,在「六七暴动」后甚少引用,是当年在殖民政府的高压统治下,以遏制民众对殖民政府的不满。他形容相关条例是「过时」,并指法律界一直认为有需要修改相关法例。他又指,正常合理的政府亦不会以「发表煽动文字罪」作拘捕,但指目前已难以按常理推测政府的做法。他亦指,普通法对于「煽动文字」的要求较高,相信并非「藐藐嘴」或「单单打打」,则构成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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