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风波】女大专生藏铁锤案律政司申刑期覆核 改判囚两月零一周
2020-09-03 16:06
20岁女学生韩德芳今年6月承认参与去年11月长沙湾示威活动,并管有铁锤、摺刀、易燃液体等物品,承认「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被判囚5周。律政司不服判刑过轻,今向原审裁判官黄士翔申请刑期覆核,强调即使控罪只起诉被告损毁财产,法庭也应考虑危害街上环境安全的可能性。裁判官回应指,被告认罪前已还柙143天,还柙日数不能从更生中心扣减,而且考虑到她的年轻和改善情况,更生中心选择会对她构成不公。
黄士翔裁判官最终接纳律政司刑期覆核申请,将刑期由判囚5周改为判囚两个月一星期,被告因已被还柙逾4个月,因此毋须再服刑。
黄官认为法庭会根据4个原则作判刑考虑,分别是惩罚、阻吓性、社会利益和被告有否改过自新;重申被告已遭还柙143天,认为短期监禁足以作为本案的刑罚。黄官强调并非所有年青犯人都不能判处阻吓性刑罚,但认为被告在还柙时已作出深切反省,明白犯法的后果不堪设想,对行为感到惭愧。
对于控方认为被告携带的物品显示她有伤人意图,黄官不同意,认为被告携带的只是一般工具,并非大型武器,控方亦没有提出被告伤人的案情。被告虽有意图毁坏财产,但案情亦没有显露她已决定破坏某一特定物件,因此认为原有控罪恰当。
黄官认为原先法庭以8周为量刑起点并非适当做法,批准律政司覆核申请,将量刑起点改为4个月。被告认罪,扣减4分之1刑期,而因被告年轻、已遭还柙多月、已真心悔改三项因素各自再扣减一星期刑期,判处被告监禁两个月1星期。
律政司强调本案控罪严重,法庭以8周为量刑起点不能反映被告当时被搜出的物品有机会所导致的危险。黄官反驳即使控罪相同,但损毁物品和程度不同,法庭也会有不同的判刑决定。
控方续提出,明白被所承认的控罪「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并没有证明她有作任何行为损害人身安全,控罪本身亦是针对财产,而非人命伤亡。但法庭判刑时除了考虑有可能受损的财物,也应考虑被告身上的物品影响街上环境安全的可能性,尤其被告身上有易燃液体。
裁判官解释他6月判刑时,留意到被告已遭长时间还柙,期间她在惩教署善导下有情况有改善。如果法庭仍判处她入住更生中心或教导所,她的还柙日数无法作抵消,会对她构成不公,故更生中心并非合适选择。
法庭记者:萧文轩 王尚哲
建立时间:12:48
更新时间: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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