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无三权分立」论无根据 大律师公会︰基本法有清晰界定

2020-09-02 21:01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日前表示香港特区的宪制体系内没有三权分立。 资料图片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日前表示香港特区的宪制体系内没有三权分立。 资料图片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及教育局局长杨润雄近日表示香港特区的宪制体系内没有三权分立。香港大律师公会发声明对此表示关注,并认为上述的言论是没有根据的,亦不符合《基本法》中清晰订明和界定三权分立的条文。

公会指,上述言论偏离了过往不少法庭阐述香港特区政府架构的权威案例,而该些案例均属香港法律的一部分,上述言论亦与两任首席法官过往作出的声明有所偏离,或会令公众揣测政府在现行宪制及法律框架下究竟是如何运作。

公会表示,一个在「三权分立」原则下运作的政府有行政,立法及司法三个分支。 各分支理应独立行使它们各自的权限并实施相互的权力制衡,从而避免权力过分集中,防止滥用,以达至加强法治的目的。

公会又指,行政,立法,司法的权限与功能已在《基本法》第四章的不同部分清楚界定。根据(基本法》第48条,行政长官领导香港特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和政府政策,根据《基本法》第59条,特区政府为香港特区的行政机关并根据第64条所述,立法会 负责。 根据《基本法》第73条,立法会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根据《基本法》第80条,法院行使香港特区的司法权,并如第85条所述,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在法院的法律程序中,尤其是在司法覆核程序,政府经常依据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的不同职能,作为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立法会制定的法律的合两性的抗辩理由

公会提到,林郑月娥在记者会上提出多项理由,包括香港特区的权力来自中央人民政府,而行政长官办公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公会认为这说明了香港特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制秩序中的地位,这丝毫不影响《基本法》中有关香港特区如何进行地方管治台的明确规定。

对于林郑称法院处理的是法律问题而非政治问题,后者是行政或立法机关的事务。公会认为这非与三权分立相矛盾,而正是三权分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这观点承认,某些职能已委托给行政或立法部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在没有司法干预的情况下行使。《基本法》规范了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对行政权的行使提供有效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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