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运信指两帮对打一般少控暴动罪 石书铭:视乎在场目的
2020-08-27 09:41
立法会议员林卓廷昨天涉7‧21事件参与暴动被捕。律师熊运信表示,两帮人对打,一般很少控以暴动罪,是控以集体殴斗,律政司提出检控时,应该是根据入罪的容易程度,决定控罪。大律师公会执委石书铭则表示,在法律原则上,很多示威都可控以暴动罪,只视乎律政司和警方是否动用这个「大铁锤」。
熊运信在一个电台节目解释,暴动罪是涉及非法集结,同时破坏社会安宁,当中牵涉暴力。他指,如果非法集结中有人破坏社会安宁,该集结即属暴动,而集结本身未必非法,但如果有少数人做破坏社会安宁的事,那些人就转为非法集结。
他又指,即使有人未有使用暴力,如逗留在暴动之中,没有合理解释留在现场,可能亦会被法庭视为参与暴动,因为条例的法律精神是留在暴动现场的人,会鼓励暴动的人继续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
熊运信说,最重要视乎某人在现场做甚么事,他理解是如果有人逗留在暴动地方,看到周围有人放火或打人,甚么都不做而留在现场,可能会鼓励到参与暴动的人继续做非法行为。
他补充,不是身处暴动就一定犯法,如记者在现场采访。被问有没有其他职业可作抗辩理由,例如到场调解,熊运信表示,任何理由都要由法庭衡量是否足够及真确。
石书铭在电台节目表示,基本上出现暴力行为的非法集结就是暴动,一个人是否参与暴动或非法集结,要视乎他在场的目的,是否与其他作出威吓或扰乱秩序行为的人一起做有关行为,若不是同一伙,则不是参与非法集结,即使非法集结转为暴动亦与他无关。
石书铭又说,两帮人对峙打架,参与其中的人亦可以控以暴动,他指暴动罪是很容易动用的指控,近年律政司不时用暴动罪应用在示威场面,暴动罪被滥用的机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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