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名违国安法男子申人身保护令 两法官表示明午颁裁决

2020-08-20 17:38

法院内拍摄的女子。刘晓曦摄
法院内拍摄的女子。刘晓曦摄

首名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的男被告涉于七一回归日,驾驶插有港独中英标语旗帜的电单车,在湾仔冲越三道警方防线,他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上月申请保释被拒,本月初申请人身保护令以争取其保释权利,同时再向高等法院提出保释申请。两案今在周家明法官及李运腾法官席前再讯。一名目测30多岁的短发女子期间在法庭拍照,最终愿意删除照片并留下联络方式。

23岁男被告唐英杰由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资深大律师、大律师伍頴珊和大律师黄瑞红代表申请人身保护令,骆应淦资深大律师则代表唐申请保释。另一方面,律政司派出余若海资深大律师、孙靖乾资深大律师、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高级检控官张卓勤作代表。

《港区国安法》第42条指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申请方指「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句子中,要求被告承诺「不会继续实施」,即是要被告承认自己曾经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并且承诺未来不会再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令被告被告申请保释的门槛倍增,更不公平地要求被告在申请保释时承认控罪。申请方引述辞渊所指,「继续」意指「接连不断」,如以盗窃来作例子,「不会继续盗窃」与「不会盗窃」两句的意思分别甚大。

李运腾法官指该条例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并没有要求被告承认他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意图」,更何况法官处理保释申请时需作出风险评估。李运腾法官不同意申请方指「不会继续实施」的意思,包括承认曾经实施及承诺未来不会再实施,李官认为该条例没有假定被告已犯罪,而是要被告说服法官他从来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并会「停止」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代表律政司的余若海资深大律师下午表示,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证明申请人被非法羁留,但此案的申请人并非无合法理由而被羁留,而是根据法律程序,申请人被捕后被带到裁判法院提案,他在裁判法院首次聆讯时申请保释但被拒绝,他现亦只是按法庭命令羁押监房以待案件再讯。余指正如申请人只是希望进行保释覆核申请,便应直接向高等法院申请保释,毋需多此一举申请人身保护令。

申请方回应指如非《港区国安法》第42条的保释申请门槛过高至侵犯人身自由,令申请人无法得到保释外出的机会,申请人亦毋须申请人身保护令。

周家明法官及李运腾法官需时考虑双方陈词,预计明午将就人身保护令的申请颁下书面判词,而保释申请则暂定在下周四(8月27日)开庭,由李运腾法官一人处理。如法官批准此人身保护令申请,申请人将成功获批保释,但一旦法官驳回此人身保护令申请,申请方亦有权继续申请保释。

今早,一名目测30多岁的短发女子,因在高等法院五楼七庭外的延伸部分拍到两张照片,下午一时许被带到庭内接受法官提问。女子指她拍照是要证明自己身处法庭,而且已传送照片予男朋友。她指她知道法庭内不得拍照,但以为在法庭外的延伸部分便可以拍照。法官指照片拍摄到电子屏幕展示的法庭内部,一度商讨会否把事件交给警方调查。女子最终愿意删除照片及说服男友删除照片,承诺自己及男友不会传送照片予第三者,并留下自己及男朋友的联络方式,法官便让事件告一段落。五楼延伸部分有三个大型电子屏幕,让庭外的公众及记者透过电子屏幕,观看及收听庭内的法官及双方律师的对话。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3:41
更新时间: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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