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选区‬议会被DQ 黄之峰申司法覆核许可今聆讯

2020-08-07 13:12

黄之锋早前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进行聆讯。
黄之锋早前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进行聆讯。

近日12名民主派立法会参选人均被DQ,被DQ的其中之一黄之锋,去年亦曾报名参选‪南区海怡西选区区‬议会选举,但遭选举主任蔡亮指其「民主自决理念」,不符《基本法》和《区议会条例》的规定,被裁定提名无效而被DQ。黄早前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厘清选举主任的法定权力,要求法庭裁定《区议会条例》第34(1)(b) 、36(1)、49(2)条以及选举主任的DQ决定违宪。案件今于高等法院进行聆讯。

申请人为黄之锋,两名建议答辩人为律政司司长及海怡西选区选举主任蔡亮。海怡西区选举主任原为马周佩芬,她当时因病告假,故由油尖旺选举主任蔡亮兼任南区选举主任。蔡亮去年十月认为黄之锋对港独及自决前途一直抱持相同立场,认为他并非真心真诚拥护基本法,决定黄之锋提名无效。

吴霭仪大律师今代表黄之锋,她指是次司法覆核申请与选举呈请有异,并非质疑当选民选议员非妥为当选,故认为法庭对此案有司法管辖权。而《区议会条例》第34(1)(b)指出,获提名的候选人须在提名表格,载有一项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吴指选举主任的职权只是确定提名表格附有一份签妥的确认书,无权自行越权考虑确认书是否「真诚」签署,更毋须证明候选人实际上是否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吴表示区议员并非政治权力的核心,而如区议员成功当选立法会议员时,才需根据基本法第104条,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而如选举主任有权就签署以外自行越权考虑参选人的政治取态,则侵害参选人的参选权利、表达自由、结社自由,亦就其政治取态或意见而遭受歧视待遇。

案件下午再续,余若海资深大律师将答辩方进行陈词。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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