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辣椒油铁通棒球棍罪成 地盘电工学徒判即时囚18个月

2020-07-29 11:17

被告李育诚。 资料图片
被告李育诚。 资料图片

曾入选柔道港队的21岁地盘电工学徒去年被搜出棒球棍、铁通及辣椒油,亦涉在住所藏有两枝镭射笔。案件经审讯后今于粉岭法院,被裁定首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罪成,另一涉及镭射笔则罪名不成立。苏文隆主任裁判官相信案中大部分物品可作工作之用,惟辣椒油容量之大不可能用作一般民用;若被告过去一年有打棒球,为何只见球棍,不见手套,甚至球?故唯一合理且无可抗拒的推论乃被告以两者在特定场合下伤害他人,严重可致永久伤残或成植物人,终判即时监禁18个月。

苏官信纳涉案大部分物品与被告工作有关,如铁通可用作吓怕流浪狗,控方未有直接证据或足够环境证供证明物品可作非法用途使用。涉案辣椒油正如被告所言,可用作驱虫,苏官却质疑他为何不选择辣椒水,而选用容易跣胎、沾尘、难以清洗的油。苏官又指,辣椒油当然可作食用,惟涉案容量达1kg、属喷雾式,故裁定不可民用或作自卫,推定被告在特定情况下,自己或给他人对超过一个人喷洒,藉使伤害他人。

苏官称,警方仅搜出棒球棍,不见手套或球,若他过去一年有用作打球,辩方必然会将此有利的证据呈上法庭,又指「被告得一只手,点解要买两枝棍?」被告解释疑点重重,需予以否定。苏官又谓,棒球棍具杀伤力、非工程物品,裁定被告在特定情况下使用。

辩方求情时表示,无证据显示被告顷刻或即将会使用该些物品,加上女友怀孕六个月,若因本案受罚对其影响甚大。苏官判刑时强调,辣椒油虽可灼伤眼睛或皮肤,但尽快治疗的话理应不致后遗症产生,罪责较轻。棒球棍则另当别论,可用作围殴他人,击头可致脑神经受损,严重会成为植物人;击身体可致骨折,造成永久伤残,故以18个月作量刑起点,没有任何减刑因素。

21岁被告李育诚被控于去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击性武器,即两支棒球棍、两支铁通及两瓶辣椒喷雾;及于同月17日,于其打鼓岭的住所管有两支镭射笔,意图将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法庭记者:叶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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