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盘电工学徒涉藏铁通镭射笔等表证成立 官押下周三裁决

2020-07-24 15:55

被告李育诚。 王尚哲摄
被告李育诚。 王尚哲摄

去年8月16日,地盘电工学徒于上水被截查,车上涉藏有棒球棍、铁通及辣椒喷雾,亦涉在住所藏有两枝镭射笔,被控两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今在粉岭法院开审,当日截查被告的便装警员出庭作供,称被告甫遇警员即神色紧张,故上前截查被告。被告自辩称涉案物品有其实际用途,多用作工作或日常家居之用,不同意控方指称物品乃是用作袭击他人以及在社会运动中使用。苏文隆主任裁判官裁定表面证据成立。

21岁被告李育诚被控于去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击性武器,即两支棒球棍、两支铁通及两瓶辣椒喷雾,及于同月17日,于其打鼓岭的住所管有两支镭射笔,意图将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当日截查被告的警员14157出庭作证,称当晚他身穿便装,与两名军装同僚在上水石湖墟巡逻,11时左右发现一辆白色私家车,当时乘客座位有一女子,被告则站在车头右前方。被告在发现警员后神色紧张,欲开动坐驾离开,随即将被告截停并上车搜查。

负责捡取证物的警员58376被辩方质问为何用作证物的两枝棒球棍会出现花痕,与捡取证物时处于新净状态有所不同。他供称在检取棒球棍时棍上的确没有花纹,称「觉得系污迹多啲罗」。

法庭裁定表面证据成立。

被告出庭自辩,强调案中各项物品皆有其工作用途,他称自己任职地盘电工,会到地盘工作,亦会替朋友维修车辆。

被告澄清指案中的两枝铁通其实是地盘用的电灯喉,在接驳喉管时会用以「留位」之用,包上黑色胶纸亦是用作识别用途,并非如控方质疑般用以隐藏反光以便在黑夜中袭击他人。

被告强调因住所较偏远,附近有流浪狗出没,因而会用铁通敲击铁闸以作威吓之用。

控方质疑称铁通只有40多厘米,用作赶狗「会唔会太短」,被告回应称「搵啲嘢敲下流浪狗就会走」,称没打算用铁通打狗防身。车上的棒球棍则是在一星期前从网上购得,称相约朋友打棒球但因工作繁忙,所以仍未使用过球棒。

至于在车上发现的两枝辣椒水,被告则供称会喷洒在车底和住所周围用以驱赶蛇虫鼠蚁,遭控方质疑为何不使用较被普遍使用的硫磺粉来驱蛇,被告回应称「不反对有更好方法」,但强调家中习惯使用辣椒水驱蛇。

警方在搜屋时发现两枝镭射笔,被告否认用作袭击他人,强调工作时会用镭射笔指示相关位置,自己亦是因为认为家中没有任何违法物品才同意搜屋。

控方质疑被告在车上藏有两箱喷漆,被告回应称在地盘工作时会用喷测喷字、画圈,「系用嚟mark位嘅」,并非如控方称「在社会运动中喷文宣」,苏官亦在庭上指出控方的指控要有证据基础。

控方在庭上质疑被告为何把大量工作用物品随身携带,被告回应称「车尾箱会当locker咁用」,而且因工作地点不定,习惯把物品放在车上。

控方结案陈词时称被告用铁通赶狗的说法不合常理,称胶纸包铁通会令狗只难以察觉,被告响咹即可赶狗,而且居住多年狗只会认得被告,袭击被告的可能性不大。

控方曾强调被告在被捕时保持缄默,在一年后才解释物品用途,随即被苏官提醒,称被告有权保持缄默。

控方称被告的说法都是「掩饰性解释」,他明显有备而来,称被告做法「心虚」。

辩方在结案陈词时强调控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的意图,而检验报告指出被告的镭射笔的激光不集中,造成皮肤损伤的风险不高;案发时被告坐驾的车尾箱亦十分凌乱,吻合其「车尾箱用作locker」的说法。

辩方提及案例,称案例涉及一把在厨房灶底被搜出,用布包著的牛肉刀。当时亦被上诉法庭推翻定罪,强调即使是刀具亦需证明被告有意图伤人。

法庭把案件押后至7月29日裁决,被告获准担保外出。

法庭记者:王尚哲

建立时间14:33
更新时间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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