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男生涉堵路袭警 辩方质疑警员能否几秒辨认出被告

2020-07-27 17:16

被告郑垲臻。 王尚哲摄
被告郑垲臻。 王尚哲摄

去年11月11日「大三罢」行动,港大男生涉嫌于当日早上在大埔公路用防撞杆阻碍交通,今在粉岭法院开审,法庭为声称遇袭的警员Y颁下匿名令,禁止任何人士发布能够披露声称遇袭的警员Y身份的信息。当日制服被告的警员供称他能肯定被告就是堵路的示威者,被陈炳宙裁判官质疑缺乏具体证据。

20岁被告郑垲臻被控于去年11月11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之回旋处摆放3个防撞杆,并在广宏街袭击正在执行职责的警员Y。

陈官指出警员Y的个人资料在网上被公开,一天内曾收过数百次滋扰来电,对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称Y担心有人会对他和家人不利亦属合理。辩方指出警员Y所受的滋扰并不严重,没有收过死亡恐吓,若感到受滋扰亦可向心理医生求诊或报警求助,陈官回应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认为辩方不应做缺乏同理心的陈词。

案发当日驾车接载警员Y,其后制服被告的侦缉警员9881出庭作证。他供称当日驾驶私家车到广福邨接载警员Y, 途径回旋处时目睹包括被告在内的一男一女分别将三条长四尺左右的黄色条状物丢出回旋处。他在广宏街接载警员Y上车后,随即驾车返回回旋处,在驶经回旋处前的过路处时再度目睹该对男女,他把坐驾调头返回行人过路处,警员Y即下车截停被告,两人发生纠缠,他见状即下车制服被告,Y则负责制服另一名女子。

警员强调他曾三度目睹被告,能辨认出被告就是在回旋处堵路的二人之一,称一开始驶经回旋处时已见到被告,其后再回到二人丢黄色条状物的位置时已空无一人;而眼见之处都没有和被告二人衣著类近,即全身黑衣,背著背包的人。

陈官回应称控方缺乏被告的身体特徵等证据。警员9881补充指他与被告纠缠时能看见他的容貌,被告在被捕后曾高呼其中文全名,但因要用双手控制被告,没机会在现场确认被告身份。

控辩双方对「广宏街第2阶段」,即被告被制服时的身份没有争议,但对被告与在回旋处堵路的示威者是否同一人则存在分歧。

警员9881表示在行车记录仪的画面截图当中能认出被告就是在回旋处堵路的示威者之一, 指出被告和堵路的男子同样戴金色框眼镜,全身黑衣,背蓝色背囊。辩方指警员在车上两度看见被告的时间合共只有5秒左右,一开始「男女都未分到」,质疑他在短短3秒左右的时间能否清楚辨认出被告就是堵路的示威者。

案件明天续审,被告获准担保外出。

法庭记者:王尚哲

建立时间14:29
更新时间17:16

關鍵字

最新回应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