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公安部副部级官员掌公署 执勤不受港管 疑犯可交内地审
2020-07-01 07:31
《港区国安法》明确规定,在「境外势力介入,港府管辖有困难」、「港府无法执法」及「出现国安重大威胁」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中央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香港涉国安犯罪案件可使行管辖权。有关案件将由内地的检察机关起诉,由内地的法院审理。国安公署可以对涉案人员采取讯问及强制措施,公署人员和车辆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星岛日报》获悉,公安部一名副部长级官员近日已到港,将出任驻港国安公署「专员」或「主任」。
《港区国安法》第五章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明确将在港设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驻港国安公署),公署职责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维护国安形势,就国安重大战略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分析国安全安情报信息」,及「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港区国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经特区政府或驻港国安公署提出,报请中央批准,驻港国安公署将对相关国安罪行行使管辖权。分别是「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区管辖确有困难的」;「香港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港区国安法》的严重情况的」;及「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其规定,驻港安全公署实施管辖权时,公署可对有关罪行立案侦察,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有关案件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内地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包括强制措施决定、侦察措施决定、司法裁判,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公署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从」。该法同时也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公署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任何人如果知道涉及国安犯罪案件情况,有如实作证的义务。
《港区国安法》也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区管辖。持有国安公署证件或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公署及其人员享有香港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香港政府有关部门须对履行职责的公署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对妨碍者依法予以制止并追究责任。
公安部副部级官员掌公署
《星岛日报》获悉,公安部一名副部长级官员,近日已抵港筹备建立驻港国安公署。据称,不同于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驻港国安公署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设立和派出的机构,层次较高。将来中央四大驻港机构,排序将依次为:中联办、驻港国安公署、外交部驻港公署、驻港部队。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受访表示,驻港国安公署将「发挥震慑作用」。他还相信公署负责人极有可能兼任特区维护国安委员会的国安事务顾问,这样才能利强化中央和特区之间在维护国安方面的沟通、协调和合作。
三个特定情况
中央驻港公署可在以下三个特定情况下,经特区政府或中央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即行使涉及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管辖权:
●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区管辖确有困难
●出现香港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港区国安法》的严重情况
●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
国安公署可行使的管辖权:
●由公署负责立案侦办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行使审判权
全文刊于《星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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