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出炉】香港本地法律规定不一致适用《国安法》规定(第6章全文)
2020-06-30 23:27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自 2020 年 6 月30 日晚上 11 时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港区国安法》共66条,分为6章,分别为总则、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及附则。
第六章 《附则》 全文如下:
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 适用本法规定。
第六十三条 办理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或者办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应当对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配合办案的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案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本法时,本法规定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没收财产」 和「罚金」 分别指「监禁」 「终身监禁」 「充公犯罪所得」 和「罚款」,「拘役」 参照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监禁」 「入劳役中心」 「入教导所」, 「管制」 参照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社会服务令」 「入感化院」, 「吊销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取消注册或者注册豁免,或者取消牌照」。
第六十五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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