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特首应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安犯罪案件

2020-06-20 18:34

草案指行政长官应当从现任或符合资格的法官,指定若干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资料图片
草案指行政长官应当从现任或符合资格的法官,指定若干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资料图片

新华社公布港区国安法草案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规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除特定情形外,香港对《港区国安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香港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港区国安法》和香港本地法律。香港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

香港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以及《港区国安法》规定的有关职权和措施。

香港行政长官应当从现任或者符合资格的前任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草案指行政长官应当从现任或符合资格的法官,指定若干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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