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找换店违商品条例罪成 店东判监14个月
2020-06-18 19:22
一名找换店东主,因在业务过程中不当地接受付款,违反《商品说明条例》,今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处即时监禁14个月。这是《条例》自2013年7月修订以来,首宗涉及金钱服务经营者以不良营商手法经营业务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的案件。
海关早前接获举报,指一间位于旺角的找换店于汇款业务中作出不当地接受付款的营业行为。经调查后,海关发现该找换店收取18名顾客的款项后,并没有将款项汇到顾客指定的内地银行户口,涉案的总金额约320万元。
海关表示今次判刑具相当阻吓作用,向经营找换店的不法商人发出清晰明确的警示,对此表示欢迎。海关同时提醒商户,须遵守《条例》的规定,任何商户在接受付款时,意图不供应有关产品,或没有合理理由相信能在指定或合理的时间内供应有关产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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